刑辩视界 | 污染环境犯罪将加大处罚力度!
更新时间:2020-07-13 09:05:04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于2020年6月28日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本次修正草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三十条。六个方面包括:(一)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二)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三)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四)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五)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六)修改完善生态环境等其他领域犯罪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正草案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并增加了在*********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构成。

一、污染环境罪修改的变化

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罪作出了具体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本次修正草案将“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进一步细化区分为“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两种情况,并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具体而言,修正草案规定污染环境罪“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四类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大量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性破坏的;(四)致人重伤、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看,修正草案对污染环境罪之规定有如下几点变化:

(一)修正草案对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对于污染环境,后果严重的,即可达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现行刑法规定需要“后果特别严重”才处于上述刑罚。并且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四类情形,将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处罚可能由原来的******刑罚七年,上升为******刑罚十五年;对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即意味着污染环境也可能面临超过十五年的刑罚。

(二)在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污染环境特别严重的情形

修正草案规定了四类污染环境特别严重的情形,内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大量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性破坏的;致人重伤、死亡的。

而对于污染环境犯罪,2016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出台《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该司法解释对本次修正草案的内容亦有类似规定。例如,在该解释******条,规定了十八种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中包括“(一)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十二)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性破坏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该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三种情形,其中包括“(一)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三)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性破坏的”、“(十)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一)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二)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综上可以看出,本次修正草案正是在16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犯罪之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增加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构成

本次修正草案新规定了在*********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客观构成。即草案第三百四十五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依法规划出的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对于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将面临行政处罚,违法所得也将予以没收。条例还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活动的才构成此罪,而对于在非*********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的则不在此罪的规定范围内。同时可以看出,此次修正草案增加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也进一步完成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之间的衔接。

三、结语

本次修正草案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加大处罚,不仅反映了党和政府对污染环境这一严重危害社会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治的决心,更进一步体现出在生态环保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这一背景下,党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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