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吕【企业合规研究】 |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背景下,“难舍难分”的企业与个人责任
更新时间:2022-10-31 10:23:09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脱胎于美国的审前转处协议制度,此后,该制度陆续被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借鉴并本土化。该制度旨在当企业涉嫌犯罪时,对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涉案企业建立合规计划,以合规计划作为寻求不起诉、无罪抗辩乃至与监管机构签署暂缓起诉或不起诉协议的依据,由此******限度地降低企业损失,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我国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一直持谨慎态度,直到2020年3月,我国******检开始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期试点工作2021年4月,******检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开始10个省、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2021年6月,******人民检察院公布了首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通过试点来看,我国检察机关把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了中小微企业涉嫌实施的轻微犯罪案件,尤其是直接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案件;对于直接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单位犯罪案件,大部分检察机关不将其纳入合规考察试点的对象。基于以上因素,如果继续将企业责任与自然人责任捆绑在一起,将合规考察的案件局限在那些自然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单位犯罪案件,那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空间将会非常小。因此,在我国合规不起诉改革进程中,将企业的刑事责任和相关个人的刑事责任加以分离,真正发挥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作用,已成为合规不起诉改革的重点问题。

二、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难以分离的原因

关于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难以分离的问题,既有我国现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特点方面的原因。

******,我国对单位犯罪基本施行“双罚制”。所谓“双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并明确了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据此,如果企业高管、部门负责人、重要岗位的员工等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极可能给单位招致刑事责任,这也导致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难以分离。。

第二,企业意志需通过个人意志实现。企业自身并不具备生理上的思维功能,企业意志需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意志来实现。认定企业犯罪也是由司法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所持的主观心态进行认定。所以,一般认为,企业无独立意志和行为是法律拟制的人格本身不能独立作出决策此外,实践中,很多企业并没有健全的集体决策机构或决策程序,也增加了企业意志和个人意志区分的难度。

三、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可以分离的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随着******人民检察院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企业合规试点中出现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难以分离的问题。即检察机关把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了中小微企业涉嫌实施的轻微犯罪案件,尤其是直接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案件。但对于案件较为重大或者责任人员的行为危害严重的案件则基本不将其纳入合规考察试点的对象。这类案件中如果对企业和责任人员均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就会放纵犯罪,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对责任人员单独提起公诉,似乎又不符合一案处理的模式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但其实我国刑法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起诉责任人就一定要起诉单位,即起诉责任人,虽然以单位犯罪成立为前提,但并不以起诉单位为前提。对此,也可以从现行其他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0条规定:“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4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据此,无论是涉罪企业已不存在,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是未提起公诉而不追究涉罪企业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可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均体现了企业刑事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可以分离。

四、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分离的有效途径

从企业合规的角度来讲,企业通过日常的合规计划、合规实施,事前的合规体系搭建区分企业整体行为与个人行为,无疑是目前企业犯罪中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相分离的有效途径。但从实务诉讼的角度而言,要真正发挥企业合规对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分离的作用,不仅要合规计划客观存在,有效施行,且必须能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

1、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

“有效”的合规体系可以使企业意志与企业中个人意志间保持明晰界线,可以避免企业中的个人作出代表集体意志的决策,预防单位犯罪。同时,对于建立了完善的合规体系的企业,一定对员工涉嫌违法犯罪制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通过这些禁止性规定也能体现公司拒绝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识。在此前提下,如果员工仍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则能证明员工的行为与公司制度规定相悖,完全系公司员工个人行为,从而起到阻却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作用。

企业合规体系的搭建并非一蹴而就,也不是可以直接照搬的,需根据自身的特点量身定做,企业合规体系建设需要综合管理、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在此仅说明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即确保所建立的合规体系不是摆设,而是真正有用的。实践中,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合规制度,但是既无公开,也无培训,无实际适用,这种纸面上的合规制度对于刑事责任切割是起不到作用的。所以,要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合规计划、合规制度应当转化为具体的员工手册、培训材料、员工承诺书、客户告知函、客户承诺书、内部检查与惩处记录等,只有这样才能够证明这是一个有效的合规体系,也才能起到阻断刑事责任的作用。

2、保存“留痕”可查的合规证据

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意味着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企业尽了管理责任,对于员工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归责到企业头上。在诉讼中,企业合规起到类似防火墙的作用,但要发挥这道防火墙的作用不仅要求合规计划客观存在,有效施行,且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合规存在。对于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而言,在建立和施行合规体系时就应当有责任切割意识,处处留痕,保留证据。很多企业没有证据保存意识,更换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就会遗失掉很多关键资料,事后难以弥补。有的企业没有保全证据的意识,已经要受到刑事侦查了,仍然不能着手提取、复制相关证据,导致证据被侦查机关提取之后,无法及时掌握证据。因此,从诉讼的角度而言,保存企业合规的证据与建立合规体系同等重要。

结语

我国引进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初衷是为了帮助企业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但要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对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丰富企业合规不起诉中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进行分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对延续企业生命,提高企业竞争力,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版权所有: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晋ICP备12000707号-2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山西)分公司

电话:0351-7537561
Email:zhong_lv@163.com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西座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