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
11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该规定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18条,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严厉措施,对煤矿严重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置。规定明确一律停产整顿的情形包括:
(1)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
(2)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
(3)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的。
(4)煤矿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5)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6)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的。
(7)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
(8)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的。
(9)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的。
(10)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
(11)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实施夜班采掘作业。
(12)煤矿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者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边缘找煤的。
(13)煤矿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上述第(12)(13)种情形除会被停产整顿外还将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通过
11月25日,国务院常委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草案提出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三、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0年11月20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明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