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吕【企业合规研究】 |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背景下,“难舍难分”的企业与个人责任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脱胎于美国的审前转处协议制度,此后、澳大利亚等国借鉴并本土化。该制度旨在当企业涉嫌犯罪时建立合规计划我国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一直持谨慎态度,2020年3月,我国******检开始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期试点工作2021年4月,******检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了,扩大试点范围,开始10个省、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2021年6月,******人民检察院公布了首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刑事责任加以分离二、责任关于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难以分离的问题,既有我国现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特点方面的原因。
所谓《刑法》第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第二,企业意志需通过个人意志实现。企业自身并不具备生理上的思维功能,企业意志需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意志来实现。认定企业犯罪也是由司法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所持的主观心态进行认定。无独立意志和行为是法律拟制的人格本身不能独立作出决策此外,实践中,很多企业并没有健全的集体决策机构或决策程序,也增加了企业意志和个人意志区分的难度。
企业和个人责任分离的如前所述,随着******人民检察院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企业合规试点中出现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难以分离的问题。即检察机关把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了中小微企业涉嫌实施的轻微犯罪案件,尤其是直接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案件。但对于案件较为重大或者责任人员的行为危害严重的案件则基本不将其纳入合规考察试点的对象。这类案件中如果对企业和责任人员均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就会放纵犯罪,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对责任人员单独提起公诉,似乎又不符合一案处理的模式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起诉责任人就一定要起诉单位,即起诉责任人,虽然以单位犯罪成立为前提,但并不以起诉单位为前提。对此,也可以从现行其他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340条规定:“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据此,无论是涉罪企业已不存在,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是未提起公诉而不追究涉罪企业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可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均体现了企业刑事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可以分离。
责任与个人责任分离从企业合规的角度来讲,企业通过日常的合规计划、合规实施,事前的合规体系搭建区分企业整体行为与个人行为,无疑是目前企业犯罪中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相分离的有效途径。但从实务诉讼的角度而言,要真正发挥企业合规对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分离的作用,不仅要合规计划客观存在,有效施行,且必须能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
“有效”的合规体系可以使企业意志与企业中个人意志间保持明晰界线,可以避免企业中的个人作出代表集体意志的决策,预防单位犯罪。同时,对于建立了完善的合规体系的企业,一定对员工涉嫌违法犯罪制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通过这些禁止性规定也能体现公司拒绝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识。在此前提下,如果员工仍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则能证明员工的行为与公司制度规定相悖,完全系公司员工个人行为,从而起到阻却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作用。
在此仅说明如何建立2、保存“留痕”可查的合规证据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