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察 | 申诉信访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法定扣除情形吗?
笔者在办理大量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遇到诸多行政相对人,其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时,没有******时间选择通过行政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通过长期多次申诉信访的方式主张诉求,在申诉信访未能达到其诉求的情况下,才退一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但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才发现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进而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面对因长期申诉信访而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部分行政相对人会提出其一直在申诉信访主张权利,因此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但此类主张并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对此,笔者在本文中就申诉信访是否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法定扣除情形这一问题结合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浅析。
一、关于起诉期限扣除的法律规定
对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扣除问题,现行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扣除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仅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而申诉信访系行政相对人自行选择的维权方式,其既非不可抗力,也系行政相对人自身原因的情形。因此,申诉信访并非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法定扣除情形。
二、司法案例均认为申诉信访并非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法定扣除情形
在大量司法案例中,人民法院也认定申诉信访并非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法定扣除情形。例如,在******人民法院(2020)******法行申219号“吕勋奇诉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允诺再审案件行政裁定”中,******人民法院认为:“吕勋奇自述其从2004年起一直请求宝清县政府兑现奖励政策未果,在此情况下,吕勋奇并未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采取信访方式主张权利,信访不属于起诉期限扣除的情形,吕勋奇于2018年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在(2020)******法行申2515号“王利文等四人诉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等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中,******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申诉信访不属于前述规定中应予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在(2019)******法行申14184号“马玉丰诉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局拆迁行政合同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中,******人民法院认为:“信访是公民以一定的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公民表达其自身诉求的一项制度。但该反映诉求的途径并非法定救济途径,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时关于起诉期限的限制不因信访而中断或者延长,信访不是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通过上述司法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均认为信访并非耽误起诉期限的法定情形及正当理由。
鉴于申诉信访并非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法定扣除情形,实践中大量的行政相对人在不服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时,如果一味地通过申诉信访渠道主张权利而对诉讼途径予以偏废,则存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面临超过起诉期限的重******律风险。因此,也建议行政相对人在依法维权过程中,对起诉期限问题予以关注,避免出现超期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