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 |《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解读
202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促进新能源资源的******利用,还有助于规范和保障企业绿色用能。
出台背景
随着对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新能源的开发与消纳变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新能源项目发展面临着边界模糊和保供责任不明的问题。这些难题使得各地在新能源消纳方面的进展相对缓慢。因此,《通知》的出台旨在通过完善政策,形成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以促进新能源的******消纳。
《通知》内容
1.公共电网提供稳定供应保障服务
对电源、负荷、储能等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以新能源发电为主要电源的就近消纳项目,公共电网按照接网容量提供可靠供电等服务,保障其安全稳定用电。就近消纳项目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项目应当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由电网企业在发电、厂用电、并网、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安装计量装置,准确计量各环节电量数据。
2.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稳定供应保障费用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
(1)输配电费。项目实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月度容(需)量电费计算方法为: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其中,平均负荷率暂按所在省份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平均水平执行,由电网企业测算、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接入公共电网容量为项目同时使用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
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进行容量备份的项目,可选择继续按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其中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电量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以及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缴纳。
(2)系统运行费。项目使用公共电网时视同工商业用户,暂按下网电量缴纳系统运行费,逐步向按占用容量等方式缴费过渡;暂免缴纳自发自用电量的政策******叉补贴新增损益。
3.就近消纳项目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项目与其他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具有平等市场地位,原则上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项目上网电量交易和价格结算按照市场规则执行;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原则上不向公共电网反向送电、不开展送电结算。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项目用电时,应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并按照下网电量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4.做好组织实施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及时总结实施经验,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加强政策解读,引导项目业主单位等方面充分理解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项目业主单位向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电网企业提出接网申请,自主确定接入电网容量,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安全等相关责任。电网企业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审核,并依据备案文件提供结算服务,每月将项目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有关情况报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政策解读
一方面,《通知》明确了公共电网提供稳定的供应保障服务,这对于接入公共电网的新能源项目来说,具有重要法律意义。根据《通知》, 新能源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和总用电量比例的要求,确保了新能源项目在电力供应中的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通知》强调“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要求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和系统运行费。这意味着相关企业在开展新能源项目时,必须更加重视自身的经济责任。此外,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亦不需要承担稳定供应保障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型新能源项目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