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务—— 雇员因提供劳务实施了排污行为能否让雇主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能否免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冯某、冯某、李某、柯某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312201410冯某、B柯某柯某,冯某负责平整土地、装卸货物收取费用。
年月日,博白环保局经过多次实地调查,初步判断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A冯某、李某追究刑事责任,柯某被另案处理2018823,,故作为将冯某、冯某、李某、柯某四人诉至法院二、争议焦点:B连带赔偿及其能否以受雇主指派为由进行抗辩从而主张让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冯某主张:、柯某作为该厂的组织者、实施者、***终利益获得者,其将焚烧后遗留的黑色废渣废液就地倾倒溢流,造成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应由该沥青厂及柯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且被告系柯某雇员,为柯某提供劳务所造成的后果应由雇主柯某承担,其受雇实施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污染后果的发生,与污染后果没有必然关系,其并非侵权共同体。、被告主张其作为从犯,民事责任也应低于主犯的赔偿数额,并按其从属地位的先后、作用的大小来确定赔偿份额。鉴于被告在本案中作用很小,危害不大,让其承担连带责任不公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根据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张:、冯某系本案的侵权共同体,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柯某是本案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和***终利益的获得者,李某、冯某、冯某分别为运输者、场地提供者、装卸者。本案污染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正是在柯某的组织、实施行为和冯某、冯某、李某的积极协助行为的共同结合下所造成。生效刑事判决书已认定,柯某是本案污染行为的组织者,冯某与柯某共同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冯某、冯某作为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与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柯某、李某、冯某、冯某通过组织分工,在柯某组织下,李某、冯某、冯某积极协助柯某实施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后果,冯某作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与柯某、李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冯某称“其所起的作用很小,危害不大,让其承担如此大的责任不公平”的理由不成立。冯某为了个人利益,实施了如此严重的污染环为,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损害,其行为与损害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规则,由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为了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更有效、更充分的保护,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平正义。
认为冯某在未采取防止环境污染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装卸堆放、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其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理应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柯某、李某、冯某、冯某均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在未采取防止环境污染措施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四人的行为结合,导致污染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第条(现《民法典》第条、第条)的规定,柯某、李某、冯某、冯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四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承担,为减少承担连带责任后行使追偿权产生的讼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现《民法典》第条)的规定,依据冯某、冯某、李某、柯某在造成本案环境污染损害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在连带责任内部,确定由柯某承担的责任,由冯某、冯某、李某分别承担的责任。
★本案启示:
环境共同侵权属于共同侵权的一种,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跟传统的共同侵权相比具有相同之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之处,其构成要件为:具体到本案,关于外部责任:李某、冯某、冯某积极协助柯某实施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条(原65)的,柯某李某冯某和B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条(原12)《民法典》1168“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1169“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柯某李某冯某、B而关于内部责任:根据《民法典》1231以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就可以根据。具体到本案,法院根据四人的行为及作用,确定柯某承担的责任,冯某、冯某和李某等人在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发生中发挥着次要的作用。三人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相当,无法明确区分。因此,法院将以上三人均分的责任,各承担的侵权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即“雇员行为雇主承担”的责任承担规则。在本案中被告人冯某主张其系受雇于柯某,为柯某提供劳务所造成的后果应由雇主柯某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履行职务行为或提供劳务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受雇者冯某已被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其与雇主共同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其不能适用“雇员行为雇主承担”的责任承担规则。结合《民法典》第条、1168及1169的规定,冯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其答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如前所述,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因此在案件中,雇员一旦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就无法主张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除了要根据其确定责任大小外,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