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视界 | 环评文件中排污标准是否能作为企业超标排放的处罚依据?
一、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不依据环评批复中非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处罚。
同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条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定依据,即核发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放浓度是严格依据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核定的,除排污范围承诺更严格排放浓度的,核发机关不能以非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核准。因此,如排污许可证中核准的排放标准与环评批复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为准,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现环保部门及司法实践多将环境影响的审批视为行政许可行为,如环评审批部门在有合法合理理由情况下,环评文件中批复的高于国标及地标的标准,笔者认为可将其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