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概况
中吕盘点|中吕律师2019年度******案例
更新时间:2020-02-28 10:02:29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2019年,中吕律师勤于积累、精于应用,在专业研究和业务拓展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办案质量继续提升。在案件代理和专项服务过程中,律师常常需要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沉着应对、善于总结才能在今后的实务过程中少走弯路。因此,为更好地推动专业领域发展,我所推出中吕律师2019年度******案例。


1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法律服务

承办团队:政府法律事务部


推荐理由: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日益增大,加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修改,太原市人大常委拟启动《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三部条例的修订工作。为更好地开展条例修订工作,委托本所就《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三部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

接受委托后,本所组建专业律师团队,通过法律检索、立法及实施情况调研、起草立法修正案草案、组织召开专家立法论证会、撰写立法后评估报告等方式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针对《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存在的机动车范围界定、废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及有关行政处罚等问题,服务律师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提出修改建议。针对《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服务律师结合《森林法实施条例》《******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内容,从森林采伐、消防管理、生态修复等角度提出修改建议。鉴于《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意在促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及应用,服务律师从增加鼓励、倡导使用、发展新型材料等方面提出修改建议。

受聘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调研、座谈,了解我市环保方面立法实施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不仅可以为地方立法提供针对性强、实操性好的修改建议,也是本所从源头参与太原市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体现。



2

新能源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请成功

承办律师:逯尧、王晓婕

推荐理由:本案一审法院将分包人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并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指定分包,判决由发包人承担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所有价款。

申请再审期间,作为发包方代理人,代理律师调取二审所有卷宗,对两位被上诉人的答辩观点、证据以及二审法院的认定事实与所依据的证据一一核对、找疑点、抓证据、抠细节,缕清三方关系并对签证单结算及工程价款支付等问题展开详述,经过两次再审询问,***终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3

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承办律师:吴强、李开瑞


推荐理由: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某市法院受理的首例发电企业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因启停机氮氧化物超标、CEMS(在线监测系统)故障不能及时采集等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也被视为超标排放,认定发电企业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环境公益的侵害性是本案重点,且本案涉及因发电行业技术问题导致的“超标”拍档,使大气污染因果关系认定更为复杂。

本案的审理结果很大程度地考验环境司法这一新型司法领域独特的公平正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代理人积极组织专家论证,准确把握该案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专业问题,通过******、得当的诉讼方略以期******程度维护委托******益,帮助发电企业解决普遍面临的此类公益诉讼风险,达到发电企业追求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



4

被告人刘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承办律师:周海东、李海斌

推荐理由:被告人刘某未经批准将非法收购的339件砗磲制品、******制品在太原市煤炭博物馆71号摊位出售,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对涉案赃物予以扣押。经鉴定,涉案扣押动物制品分别为:7件砗磲所有种******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3件******制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制品;17件为动物制品。涉案动物制品总价值(7件砗磲贝壳)为16800元。

被告人委托本所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知道砗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且所卖砗磲制品是由尸体砗磲加工而成,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卖出的砗磲制品很少,获利微薄,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或从轻处罚。法院***终采纳了辩护意见。

该案的审理,让一些热衷于收购、出售、收藏、佩戴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等的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从而自觉加以抵制;另一方面,培养了公民自觉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切实做到没有***卖就没有伤害的行动自觉。本案入选山西高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5

北京某文化产业公司、山西某文化旅游公司与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

承办律师:贾凝毅

推荐理由:本案仲裁庭认定双方所订协议无效,我所律师作为北京、山西两公司的代理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返还全部投资,并赔偿申请人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导致协议无效的过错应归于谁”。代理律师认为,某******公司未尽到对协议的审查职责及确保项目用地合法的职责,且在项目用地合法性和协议效力方面以一系列方式误导申请人。故协议无效责任在于某******公司。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的“B0T”模式转化为具体的工程和游乐设施,却由于某******公司未办妥用地手续,导致此项目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占地。某******公司应当赔偿北京某文化产业公司、山西某文化旅游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终仲裁庭采纳了本所代理律师的观点。




6

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煤矿主体企业变更的法律意见专项服务

承办团队:矿业投资与并购部

推荐理由:我所律师受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其下属煤矿因股权转让进行影响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山西省多年煤炭资源整合历史大背景下,就整合主体企业审批、选择,经营主体变更等事项进行梳理,给出分析意见,要求律师对省外企业、上市公司等在山西省内煤炭重组相关法规规章、全国公司上市法规条例等具有极高专业水平。主办律师不仅对主体变更进行了合法性、可行性分析,且给予了委托人更多可选方案,切实对委托事项作出了精密分析与实用的法律建议。为委托企业及其下属煤矿企业合规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7

某集团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承办律师:任瑶、马浩男

推荐理由:某集团是某市规模******、职工***多的地方国有煤炭企业。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煤炭行业利润整体下滑、三座矿井技改投入等因素影响,企业经营风险和地方金融债务风险陡增。为盘活金融不良资产,完成我省国企改革目标,该市国资委拟对其进行债务重组,降低企业杠杆,使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我所接受债权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为某集团债转股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服务中,我所律师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就债转股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负责起草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后公司章程等。尤其在处理各类债权,确定债转股价格,综合考虑山西煤矿资源整合的特殊政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8

某市本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法律服务

承办律师:李艳红、任瑶

推荐理由:在我省地方政府债务水平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标准的情况下,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能够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且在建项目融资、处置隐性债务等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成为政府融资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我省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政府债券的相关法律政策,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及使用。我所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为某市交通综合体项目、文物保护项目、老年社会福利院项目、公共停车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十余个项目的申报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过程中,我所律师对各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概况及审批手续、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目前,各专项债券项目均已成功发行。




9

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专家评审工作

承办团队:环境资源保护部

推荐理由:为推进全国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要求,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组织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案卷评审工作,我所律师受邀参加。

在接受邀请后,我所律师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案卷评审工作指南》的要求,对35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进行了专家评审。

此次评审,我所律师重点关注案卷材料是否完整、执法主体与违法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合法适当、执法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经过我所律师的专业服务,******完成了此次案卷评审工作,并在评审工作完成之后出具评审工作报告,就案卷中存在的诸多共性与个性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10

某省属企业投资建设输气管网专项法律服务

承办律师:梁晋阳、李玥

推荐理由:为响应我省能源革命综合改革,加快推进煤层气外输通道与周边区域的输气管网联通,实现基本覆盖省域各地市范围管网布局的目标,贯彻成为山西能源结构调整、转型跨越发展重要企业的发展路线,某省属企业就其投资建设的临长线运城支线、鸣谦-忻州项目东山支线等多条天然气(煤层气)管网的有关法律事宜,委托本所律师进行专项服务。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本项目从投资阶段、项目审批、申请专项债券、工程建设等方面,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意见、咨询答复、会议沟通等方式进行*********多层次服务,为企业管网项目的合法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11

某局与张某行政复议法律服务

承办律师:李劲、王静

推荐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于2018年12月知晓2011年《现场处理决定书》,于2019年1月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现场处理决定书》。服务律师在协助复议机关处理过程中提出:张某虽在知道行政行为后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因《现场处理决定书》系2011年作出,在《行政复议法》未规定行政复议***长申请期限的情况下,应参考《行政诉讼法》***长起诉期限规定,认定该复议申请已超申请期限。***终,复议机关采纳服务律师意见,以此驳回复议申请。

本案处理难点在于《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长申请期限并无规定,在行政复议处理此类问题时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情况,服务律师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衔接角度出发,通过参考相关司法实务案例及法律规定,建议某局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参照适用《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精神,为某局依法妥善处理本案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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