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一标多中”模式的法律可行性分析
更新时间:2020-03-13 15:01:46

导读: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采购规模大,而采购时间非常紧张的情况。此时部分采购人希望针对同一采购标的,通过招投标选择数家中标单位来完成采购任务。

按此思路无外乎存在两种招标方式,一种是在同一招标项目中选择数家中标单位进行采购;另一种是将同一招标项目(采购标的相同)划分为数个标段,分别招标后在每个标段中选择一家中标单位进行采购。下面笔者谨针对上述两种采购方案就法律上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在同一招标项目中选择数家中标单位的方式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为排名******的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的投标人为排名******的中标候选人。”

因此,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在同一采购项目中的中标人应为排名******的中标候选人,如同时选择数名中标人,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二、将同一招标项目(采购标的相同)划分为数个标段,分别招标后在每个标段中选择一家中标单位的模式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仍存在被认定违法的风险。

(一)同一招标项目(采购标的相同)“划分标段”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出现“化整为零”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公开招标,则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二)同一招标项目(采购标的相同)“划分标段”存在的法律风险

1、同一招标项目(采购标的相同)“划分标段”存在被认定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若将同一种类物的批量采购分为多个标段或多个“项目包”,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供应商认为其有能力完成全部采购项目,但因划分标段或划分“项目包”以及“择一投标”、“多投中一”,而导致无法中标全部采购项目,因而以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由进行投诉。同时,此种情况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被认定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律风险。

2、同一招标项目(采购标的相同)“划分标段”存在被认定违背“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适用效益”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如在实践中将同一招标项目(采购标的相同)“划分标段”,将导致一次招投标程序变为数次,增加了采购人的项目管理成本,存在被认定违反“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法律风险。

(三)如实践中确需对同一招标项目(采购标的相同)“划分标段”的,则应当秉承优化性、客观性、竞争性等原则,降低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中并未对标段划分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未对划分标段进行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采购人在“划分标段”时通常需要秉承优化性、客观性、竞争性等原则,即:如果采购人准备对同一采购项目(采购标的相同)进行分段招标采购,需要考虑到此种方式是否有助于优化采购项目,提高采购项目质量;同时,“划分标段”存在采购人主观决策的情况,如“划分标段”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作为支撑,将不仅使“划分标段”必要性不足,同时也降低了各标段的规模和吸引力,影响到采购项目的竞争性。

因此,如采购人在实践中因客观需要确需对同一招标项目(采购标的相同)进行“划分标段”的,应当从优化性、客观性、竞争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考虑和说明,降低被认定违法的风险。

三、同一招标项目(采购标的相同)“划分标段”后是否可采用“择一选投”、“多投中一”限定方式的法律分析。

在同一招标项目(采购标的相同)“划分标段”后,在实践中因采购人考虑到单个中标单位在人员、设备、资金投入上的有限性,实践中大多要求必须采用“择一选投”和“多投中一”限定方式,但此种限定方式存在被认定为违反招投标法的风险。

“择一选投”在实践中存在被认定为违反招投标法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而“多投中一”也存在被认定违反招投标法中关于中标条件规定的风险。此两种限定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一定争议,建议采购人谨慎选择使用,如确需选择使用,则需要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降低引发争议和风险的可能。

综上,对于同一招标项目(采购标的相同),应当尽可能在同一采购招标程序中进行采购;如在实践操作中确需分标段采购的,则应当严格把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进行考虑,并将采购人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说明,降低被认定违法的风险。

作者简介:李正尧,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力于政府法律事务、公司、合同及民商事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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