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察 | 行政诉讼中诉讼请求设定实务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0-03-26 10:30:13

所谓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在诉讼中应当被实现的实体权利主张,它构成了诉讼的标的和对象,也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和审理方向。

在各类诉讼中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应当满足的起诉条件之一。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据此,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正确表达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释明要求其进行明确,原告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则会驳回原告起诉。

实践中有大量因诉讼请求不明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司法案例,本文中笔者结合相关案例,对主要的几种诉讼请求不明的情形进行梳理,以帮助大家正确把握行政诉讼中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



一、补偿、赔偿类案件未明确具体的补偿数额属于诉讼请求不明

在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或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仅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其履行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的义务,但是未明确具体的补偿数额、赔偿数额均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的情形。


此外,部分当事人在起诉时主张在诉讼中通过司法评估程序确定赔偿数额,即使具体的补偿数额或赔偿数额确应当通过司法评估程序确定,但由于是否需要启动司法评估程序应当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因此这种情形仍然属于诉讼请求不明。


对此,赵玉与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案件中【(2019)******法行申5273号】******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款的发放问题,再审申请人未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具体补偿数额,仅是笼统的要求发放用地补偿款中涉及再审申请人土地部分的补偿款,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的情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黄德章、郭智豪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纠纷案件中【(2019)******法行赔申315号】******人民法院认为:黄德章、郭智豪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未明确具体的损失内容和赔偿数额,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至于将来人民法院支持的数额,确需通过司法评估程序确定的,由人民法院自主决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在起诉时主张诉讼中通过司法评估程序确定其赔偿请求的数额。




二、同时对多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明

通常情况下,在行政诉讼中具体的诉讼请求往往会指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某项行政行为。由于“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一个诉讼中,一般仅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一行政行为可以是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但是,若行政相对人针对同一行政机关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则会导致庭审无法确定审查对象,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以诉讼请求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对此,胡华富与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行政纠纷案件中【(2017)浙行终第123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胡华富、王美平在本案一审起诉时共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项诉讼请求为确认仙居县人民政府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造成养老保障资金不到位的行政行为及仙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没有足额安排保障资金的行政行为违法;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上诉人履行抵交保障资金职责;第三项诉讼请求为仙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履行为其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并补发养老金的职责。


该三项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可予一并受理和审理的内容。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华富、王美平诉讼请求不明,向其释明要求变更,在上诉人拒不变更后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三、一项诉讼请求中包含多项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诉讼请求不明

如上文所述,一个行政诉讼应当指向一个行政行为,若针对多个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则属于诉讼请求不明。


实践中某些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仅针对某一行政行为提出一项诉讼请求,但这一行政行为包含了多重法律关系或由一系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如土地征收行为并非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其中包含了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协议、强制搬迁决定等多个行为,若行政相对人笼统以征收土地行为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而未明确具体指向的是其中哪一个或几个行政行为,属于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没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此,何恬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案件中【(2018)渝行终590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何恬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沙坪坝区政府对何恬房屋的征收行为违法”,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的原则;


四川省武胜县鸣钟乡打铁铺村9组与武胜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纠纷案件中【(2018)******法行申11074号】******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打铁铺村9组一审诉请是确认武胜县政府征收其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由于土地征收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和步骤,包含征地批复、征收决定、征地公告、补偿安置等多个行政行为,其相应职责涉及不同的行政主体。若将这一系列行为均置于一个诉讼中进行审查处理,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厘清,另一方面也无法针对性地配置司法资源,同时还可能存在与人民法院级别管辖不相符的问题。


因此,打铁铺村9组笼统地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经法院向其释明,打铁铺村9组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二审据此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打铁铺村9组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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