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伴随着《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制度也由备案制变为信息报送制。在信息报送制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报内容也新增了许多。本文试通过对比备案与信息报送的区别,为外商投资企业梳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变化情况,供各企业参考。
一、外商投资法律监管体系的变化
在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经历了从许可审批制到备案制(2016年),再到信息报告制度(2020年)的过程。
1、许可审批制
长期以来,外商投资领域系由《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三部法律(“外资三法”)予以规制。随着2009年《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施行,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包括了“外资三法+一管理办法”。从相应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可以看出,这个阶段的监管模式采用的是许可审批制。
2、备案制(2016.10-2019.12)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随后,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3号),明确了具体的备案程序。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它减轻了外商投资者对华投资的程序性负担,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体现。
3、信息报送制度(2020.1至今)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我国正式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备案制成为历史。在信息报送制度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
二、信息报告制实施后,企业报送内容和方式发生的变化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信息报送制度的原则后,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第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等文件,对报告主体、内容及方式,信息共享、公示与更正做了细致规定。具体来看,从备案制到信息报送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发生了如下变化:
调整范围 |
备案制备案内容(已废止) |
信息报送制报告内容 |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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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
1、企业基本信息 |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 |
2、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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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交易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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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
1、基本信息 |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 |
2、投资者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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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
3、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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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并、分立、终止 |
4、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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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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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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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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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报告 |
(不涉及) |
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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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
(不涉及) |
1、基本情况 |
2、投资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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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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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子公司情况 |
三、信息报告制度对企业年报的影响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持续在推动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工作。本次立法的修改深化了“多报合一”改革,更加简化了企业的报送流程,为企业减轻报送负担。2019年12月16日、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分别发布《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72号),组织各企业开展年报报告工作。其中的重点内容经整理如下:
年报报送时间
▎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年报内容
从238号通知可以看出,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年报内容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漏报、错报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2020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总体来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需填报的信息有所精简,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也无需外商投资企业重复报送,这大大减轻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性负担。
马浩男 律师
涉外法律事务部律师,法学硕士;致力于国际贸易法、海上货物运输、国际仲裁与海上保险法,具有扎实的国际贸易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