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察 | 用地审批谁负责?授权、委托分情况
更新时间:2020-03-30 14:27:41

导读:《土地管理法》对于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及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国务院于近期发布《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向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授权和委托,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本文结合国发〔2020〕4号决定规定,对本次用地审批权限授权和委托情况进行简要解读。


一、《土地管理法》对于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审批权限规定情况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权限规定情况

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以农用地是否为******基本农田以及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标准,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规定了三种不同情形,即:


1、******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规定情况


关于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款、第二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该条法律规定对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进行了明确界定。



二、国发〔2020〕4号决定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授权和委托情况

关于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授权委托事项,国发〔2020〕4号决定对于******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权的授权和委托事项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先,自国发〔2020〕4号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次,自国发〔2020〕4号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国务院通过委托试点,规定自国发〔2020〕4号决定发布之日起,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时,国务院将建立机制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



三、国发〔2020〕4号决定对土地征收审批委托情况

关于土地征收审批委托,国发〔2020〕4号决定规定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款中规定的由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试点期限、动态调整的事项均与******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委托试点相同。



四、用地审批权限不得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对于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国发〔2020〕4号决定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这一点需要在用地审批实践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李劲 律师

中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府法律事务部部长;行政法学硕士。致力于行政法、民商事等专业事务研究和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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