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的排污企业环境责任
更新时间:2020-04-13 09:37:01

导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3月3日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提出了系统性的安排。这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后,中央出台的******聚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件。

《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意见》明晰了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政策、组织保障措施。

一、《意见》关于健全企业责任体系的要求

(一)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目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适用的是原环保部于2018年1月10日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被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新制定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已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关于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根据《意见》要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新老有别”即对于新建项目若存在违反环评或排污许可制度的问题,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对于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项目,可以在符合排放标准及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管理范畴或者借鉴地方做法,通过项目环境现状评估和政府备案的形式完成清理整顿。

“平稳过渡”应理解为从环评和排污许可两项相互独立、各自运行的制度模式,逐渐过渡到一种综合了环评和排污许可两项制度的各自优势,克服了各自的不足,有助于强化企业主体环境治理责任,同时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监管效率的新的模式。①

①朱源:《从“妥善处理”一词看排污许可与环评关系》,载《中国环境报》。

(二)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主体,企业必须把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生产行动中,切实减少污染排放、提高污染治理能力,杜绝偷排行为。《意见》再次重申健全企业责任体系,有利于尽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方式,鼓励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使用。

(三)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关于社会监督,《意见》明确了公众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三种渠道。随着我国公众环保意识增强,公众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这些年越来越活跃,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这些监督方式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排污企业的在线监测,《意见》要求排污企业不仅要按相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而且还要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要保证真实,能够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超标或者异常数据处置过程中,重点排污单位对超标(异常)处置单不填报、乱填报甚至弄虚作假的,可能会面临处罚。此外,对存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率高、运维不到位等情形的排污单位,也可能会被按照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四)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对于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励排污企业设企业开放、建设教育体验场所,不仅能对公众进行教育,也有利于化解“邻避难题”。

二、新规下排污企业如何做

(一)建立环境合规体系

对企业来说,治污减排不仅仅是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更是生存的现实需要。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主体,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为此,企业应提前规划环境战略,主动建立环境合规体系,自觉遵守许可证等环保制度要求,通过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内部环境管理工作,实现从过程到结果的完整环境守法链条,确保所有环节依法合规。

(二)加强与监管方、利益方的沟通

企业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就应该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一方面在信息平台上及时提交执行报告、披露环境信息接受线上监管;另一方面,坦诚接受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排污情况。对当前因治理技术、监测技术与执行标准不符,造成企业难以达到标准的情形,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接受技术、管理指导,相互促进技术进步、标准合理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近几年,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不断加强,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社会多方监督已是大势所趋,企业要学习好如何在新时期与环保组织、新闻媒体、社区公民等环境管理利益方建立良好的沟通,并加强信息公开的程度,以便公众参与监督。企业可根据条件设立企业开放日,主动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利用现有环保设施在环保教育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另外,要排查隐患项目,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避免环境事件突发时造成重大影响。

(三)高度关注环境刑事责任风险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意见》指出,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今后,随着环境监督执法越来越严,检察机关、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也会越来越多,企业除可能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修复责任外,企业高管生态环境类刑事风险也越来越高。

因此重污染企业高管应熟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各规范性文件精神,知晓风险所在,提高法律意识,并密切关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了解损害赔偿责任,吸取教训。

郑磊律师

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致力于民商事、资源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研究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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