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设计需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7-04-24 15:22:27

煤矿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设计需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3/19 15:05:09 浏览次数:1027

随着我省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的结束,新成立的煤矿企业已进入后资源整合时期,开始面临着进行薪酬规划的问题。根据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所以,了解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避免由于劳动纠纷给煤矿企业带来的损失,就成为煤矿企业人力资源主管和薪酬管理专业人员在进行薪酬管理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现结合煤矿企业的特点,仅从设计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时应注意的问题、设计岗位工人的薪酬时应注意的问题及设计薪酬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三个方面,简单阐述煤矿企业针对不同岗位人员在设计薪酬管理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设计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时应注意的问题

煤矿企业在设计薪酬制度时,可针对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特点,对其采用年薪制的方式。董事会和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工资分配,可以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按照其应承担的岗位职责和作出的贡献确定工资收入,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管理办法。一般情况下,对董事会成员要考核其资产运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业绩,主要以资产保值增值为评价标准;对经理层成员要考核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和取得的业绩状况。考核结果将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工资收入相联系,用以拉开工资收入差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煤矿企业的公司章程,一般情况下,董事会成员的薪酬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则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对实行年薪制的煤矿企业,可采用岗位年薪加绩效年薪的方式,在保证维持正常生活的基础上,激励董事、经理等管理层提高业绩,以业绩的增长作为绩效年薪发放的标准。

如何既能发挥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的激励效果,又能得到员工的认可,是高层管理人员薪酬设计时需要思考的问题。煤矿企业在设计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建立长期激励的报酬体制

鉴于目前高层管理人员激励的短期性,建议采取合理的股权激励方式,将高层管理人员自身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绑定。股权激励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长期激励的报酬制度,是指让高层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使之成为公司股东,促使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企业长期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增强薪酬激励效果,促使管理层******限度地为股东利益工作。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趋成熟,煤矿企业可逐步尝试推行股权激励的方式,实现对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

(二)建立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的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一些煤矿企业对于高层管理人员薪酬信息披露不足,导致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得不到监督,而完整、清晰、准确地信息披露才是对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只有确保高层管理人员薪酬信息的透明度,才能使投资者更好地监督、约束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

(三)采用多方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单纯采用财务指标作为高层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可能会导致一些高层管理人员通过修改会计报表达到牟取高额报酬的目的。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客观、公正的业绩考核体系对于有效激励高层管理人员有促进作用。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必须与公司业绩相联系,并随着公司业绩上升、下滑而波动。业绩考核指标应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市场价值,以及市场占有率增长等成长性指标及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等。

企业在制定业绩考核指标时,首先要考核本公司的经营业绩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增长率和净利润等指标等;其次,在评价本公司的业绩时,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规模,公司所属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另外,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部门可以针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提出建议和意见,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合理的薪酬水平,而不应拘泥于同行业和公司历史上的薪酬水平。

只有进行合理的高层管理人员薪酬设计才能既发挥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的激励效果,又能得到员工的认可。

二、设计岗位工人的薪酬时应注意的问题

岗位工人在煤矿企业的经营运转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煤矿企业效益的直接创造者。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在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方面设置了一些限制,在设计薪酬制度时要特别注意,以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工资标准的限制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但******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山西省******工资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2013年的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较往年都有所提高。

因此,煤矿企业在设计薪酬管理制度时,应根据煤矿企业所在地,结合所属地区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标准。例如,若煤矿企业的所在地为太原市迎泽区,则******月工资应高于或等于1290元,全日制******小时工资高于或等于 7.4元。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标准规定的,有可能会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被责令支付所欠工资的15倍的赔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煤矿企业还应当注意,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可以是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津贴、补贴的限制

煤矿企业因其行业特殊性,在矿井一线工作的矿工会涉及到轮班制及矿山、井下操作等特殊岗位或工种。根据国家对特殊工种保护的法律法规,应对这部分员工予以特别照顾。一般情况下,特殊条件下劳动强度越大、对身体危害越严重、生活费用越高以及劳动保护设施越差的工种或岗位,津贴标准应该越高一些。

煤矿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例如: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1年发布的通知,山西省煤矿企业应设置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对矿工应当给予井下津贴,标准为井下采掘工:30-50/工、井下辅助工:20-35/工。煤矿企业在制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时,可以在此范围内予以规定,但不得低于******津贴标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山西省财政厅又于2013年发布了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员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因此,对涉及到井下工作和高温下工作的员工,煤矿企业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其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和高温补贴,防止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

煤矿企业应当在充分考虑岗位工人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等因素后,给于岗位工人******限度的薪酬激励,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

三、设计薪酬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工资支付问题

煤矿企业在设计薪酬管理制度时,应当就劳动者工资的发放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支付的对象、工资支付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所以在我国设立的煤矿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当直接支付现金,而不能以物或有价证劵等代替。在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避免冒领或代领的情况。当然,在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也可以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如果用人单位为了简化管理,也可以直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员工的工资支付时间必须在薪酬管理制度中明确约定,例如可以直接规定“每月的5号支付上月度的薪金”,约定明确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这一天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企业应提前到***近的工作日支付,尽量避免延迟发放工资。员工工资至少应当每个月支付一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条”。工资清单包括了工资支付项目及其金额,应发工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实发工资等,清楚的载明了员工工资的组成情况,员工可以从中了解用人单位有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劳动报酬,有没有为自己缴纳“五险一金”,有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等事项,便于员工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工资情况。

企业在支付完员工工资后,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煤矿企业的经营周期长,面临很长的基建期,又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及煤炭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停产、停工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员工的工资该如何来发放呢,我国有明确的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一般情况下,煤矿企业在停工、停产的******个月,应当正常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月以后,向正常工作的员工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没有工作的员工可以只向其支付生活费。

(二)加班加点工资的限制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进行的工作称为加班,在标准工作日以外进行的工作称为加点。

我国实行的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煤矿企业因其矿井机器不间断运转的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此项规定,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员工,例如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员工、从事夜班工作的员工,他们的工作时间长度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那么,员工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作如何计算工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煤矿企业在设计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应非常明确,可以规定为根据员工的月薪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计算出员工的日薪,通过日薪计算出时薪,再通过不同的计算方法确定加班薪酬。

煤矿企业若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倍的工资。

煤矿企业在设计薪酬管理制度时,应根据矿井的生产经营状况,详细规定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及计算方式并严格执行,以便推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煤矿企业在设计薪酬管理制度时,除应考虑上述提到的问题外,还要综合考虑岗位工资的合理设置、工资的绩效考核、福利奖金的设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管理等事项,引入多元化的薪酬激励机制,充分利用薪酬杠杆调节、调动员工的潜能与积极性,激励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薪酬管理制度是煤矿企业能够有效运营的基础,应该得到企业的高度关注。


作者简介

宋琦琦 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法学学士;致力于煤炭行业合同、公司及民商事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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