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察 | “政府采购服务” or “政府购买服务”,你分清了吗?
更新时间:2020-05-07 09:07:37

现如今,着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已经成为当下******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2月3日,国家财政部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办法》第十条还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明确了六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其中第(三)项为“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由此可见,政府购买服务并不包含“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那么是否意味着“政府采购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中呢?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不少人将“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混为一谈,那么“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究竟有何种关联?又有何种区别?

对此,政府采购业内专家一致观点为: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二者内涵基本一致,但强调的侧重点略有不同。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投入方式,服务采购强调的是程序规范。下面我们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

一、采购人与购买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政府采购服务中的采购人相比于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购买主体,其范围更加,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政府购买服务则仅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将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排除在外。

二、供应商与承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政府采购服务的供应商为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即一切民事主体。一般来讲,政府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大多为企业。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承接主体的规定则更为细致、明确,而且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采购内容与购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包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与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部分重合,但其以公共服务为主,购买服务内容兼具公益性和公共性。

四、项目监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对于购买主体签订合同、进行履约管理、绩效监控等环节均进行了严格规定,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仅就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进行规制。可见,政府购买服务更加侧重对于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程监管。

五、 绩效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规定:“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工作是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实施的重要环节,财政部更是在2018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中对于采取第三方绩效评价方式推进政府购买服绩效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可见,相比于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更加关注实施购买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而在政府采购服务中,目前并无任何绩效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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