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言法语 | 新法新要求,粉煤灰处理要注意!
更新时间:2020-05-18 10:10:26

2020年4月29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称“新《固废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新《固废法》的修改亮点,包括:******,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第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第三,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第四,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第五,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第六,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第七,健全保障机制。第八,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

我省大大小小的煤电机组每年产出大量的煤渣、粉煤灰等固体废物,依法合规的处理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更是负责人必须守住的环保红线。新《固废法》对煤电项目固废处理提出哪些新要求?中吕电力与能源建设投资部律师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一、煤电企业将煤渣和粉煤灰交于第三方的新要求

我省相当一部分煤电企业无法按照灰库的设计处置煤渣及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数量受到下游产业、季节性变化、运距等因素的影响,也难以成为处置的主要方式。这种情况下交由第三方处置,成为普遍和主要的方式,第三方利用特殊的关系往往突破环保红线进行处置。煤电企业迫于处置的难度和经济压力,对于第三方的违规处置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新《固废法》对固体废物生产者将固体废物交给第三方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从该规定可知,煤电企业需要注意:

(一)核实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目前新《固废法》或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对受托方“主体资格”“技术能力”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结合之前的相关政策规定,我们认为选择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企业时,均需关注、核实的共性内容包括:

1.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具有良好信用记录。

3.近年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

选择从事运输的第三方企业时,还需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核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核实其粉煤灰运输车辆是否为专用封闭罐车。

如何核实处置、利用煤渣和粉煤灰的第三方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由评价机构依据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此处所称的“目录”是指“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该目录对煤矸石和粉煤灰的综合利用项目作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

评价机构依据上述“目录”对于综合利用的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评价。煤电企业可以参考评价机构作出的评价报告核实第三方“技术能力”。

另外,按照新《固废法》煤电企业作为委托方必须将污染防治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进行表述,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第三方进行核实。

(二)建立固体废物全流程管理台账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不论煤电企业自行处理还是委托第三方处理,都必须建立全流程管理台账,做到可追溯、可查询。委托第三方处理务必要求其将运输、利用、处置的情况如实、及时、完整的告知煤电企业。

(三)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的连带责任

煤电企业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输、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严格核实其主体资格与技术能力、按要求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煤电企业可能被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新《固废法》102条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处10-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外,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如果第三方违规或违约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煤电企业未尽到委托前的核实义务或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防治要求,煤电企业将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包括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及修复治理费用。

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出,国家对煤电企业将煤渣和粉煤灰委托给第三方运输、利用和处置的态度,已由之前的松散管理变为严格管控。煤电企业必须摒弃“找家价格适合的处理”这种思维。

二、工业固体废物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新《固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上述规定煤电企业作为粉煤灰的生产单位,未来粉煤灰亦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目前,按照2016年12月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省煤电项目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范围仍是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因此,煤电企业需要高度关注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及新《固废法》配套的相关政策通知。

三、煤电企业违规处置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

新《固废法》作为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依然延续了企业违规的处罚力度。因为我省粉煤灰处理存在固有矛盾,在矛盾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煤电企业尤其需要关注违规处置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根据新《固废法》******百二十条规定,煤电企业在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等。

(二)违法情形及处罚内容

违法情形

处罚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综上,新《固废法》对于固体废物的管理更为严格,煤电企业作为粉煤灰及灰渣的生产单位,更需要了解和执行新的要求。同时必须摒弃之前对于粉煤灰等固体废物处置的思维定式,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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