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察|采购人请注意!“入围标”“框架采购”蕴含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20-05-18 10:41:54

在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实务操作中,存在大量的采购人以招“入围标”“框架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即在采购时并没有明确的采购标的等采购要素,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再按照“框架采购”结果或入围结果结合具体项目进行二次采购。此种做法在一段时间内比较多件,但其中也存在诸多合法合规性问题,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一、政府采购“入围标”存在被认定违*********采购及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风险

关于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入围标”情况,其主要特征为:采购时没有具体采购需求,通过入围招标确定入围供应商,在之后发生具体采购需求时,规定只有入围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进一步采购活动。

对此,2019726日,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其中提出重点清理和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十方面规定和做法,其中包括“除小型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设置资格条件、限制公平竞争的问题予以规范。

因此,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入围标”,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存在被认定违*********采购及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限制公平竞争的法律风险,需要政府采购采购人予以重点关注。

二、“框架采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框架采购”,实践中存在采购人在没有具体采购需求的情况下,通过签订框架协议的方式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之后再结合具体事务直接采购。此种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即:按照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的前提是立项,而立项需要确定采购标的、数量等具体的采购需求。“框架采购”因缺少具体的采购要素,其实质并不符合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如采购人在采购数量无法确定但需要开展采购的,可采用单价采购的方式进行。在采用单价方式进行采购时,通常需依据项目立项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预先估算采购数量,并以此确定采购暂估价。之后,可按照采购暂估价金额并结合相关规定履行相应采购程序。同时,可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对于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采购数量发生变化时如何据实结算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发生争议或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出现依据不足的情况。

同时还需采购人关注,如采购人存在多个同类需求的项目,在履行采购程序时,应当明确采购范围,确定采购涉及的项目;如出现采购人其他项目具有同类需求时,仍应当另行履行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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