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赶工期“赶出”事故
更新时间:2017-04-24 15:28:51

不要让赶工期“赶出”事故

发布时间:2016/12/01 18:56:48 浏览次数:13

20161124日,江西省宜春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冷却塔平桥吊倒塌,导致横板混凝土通道坍塌,事故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9名责任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国务院安委办消息,从初步掌握的情况看,事故的发生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压缩工期、突击生产等有关。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原计划3年完成,***终为了赶工期将混凝土结构改为钢混结构。工期虽然缩减到18个月,但也造成了3人遇难5人受伤的惨剧。清华附中建筑工地坍塌事故背后,是项目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北京市住建委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27.6%。可见工程的建设周期是根据科学规律安排的,一旦随意压缩工期,就有可能埋下“事故的种子”。压缩工期之所以频繁发生,实际是多种原因导致。对于企业来说,从经济角度看越早完工项目便能越早投入使用,越早能从项目赚钱。从政府管理角度看,电厂、公路这些民生项目或重点工程,是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体现,政府对于企业的压力也是工期压缩的一个重要原因。

电力企业承担压缩工期导致的责任

电力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若为了眼前利益压缩工期,对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缺乏监督,事故一旦发生,企业及相关责任人都免不了承担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电力企业安全事故风险防控

1.电力企业应经常开展电力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尤其是一线员工,避免产生麻痹和懒惰倾向;

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如果对施工单位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发现隐患时能够及时提出整改,******不安全因素,截断隐患向事故转变的途径,也许就可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对相应人员既要有履责要求,又要有责任追究,将履责和问责相结合,提高责任意识;

4.加强对压缩工期的约束力,把工期装进制度的笼子,让方方面面不敢、不能、不会压缩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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