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言法语 | 工程总承包中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0-06-17 10:44:13

近些年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政策文件,推动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实践中,一些项目的建设方基于项目情况复杂、技术难度高等因素考虑,允许总承包商通过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项目投标,但是囿于法律规定的表述模糊,导致部分情形下联合体资质的确认存在争议。

一、关于联合体资质认定的法律规定

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均有关于联合体模式的规定,但是关于联合体资质认定***直接的法律规定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不同情形下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一)联合体成员拥有同类资质

此情形主要是指联合体成员拥有同类不同等级的施工资质或设计资质,且联合体成员在工程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为同种类工作。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以及《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联合体各方拥有同一种类的资质但资质等级不同时,应该按照较低的等级确定联合体资质。

(二)联合体成员拥有不同类别资质

此情形主要是指联合体成员拥有的资质属于不同种类,如一方拥设计资质,另一方拥有施工资质,或如双方分别拥有多种类别资质。

我们认为,实务中需要根据联合体成员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关于各方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情况对联合体成员资质进行认定。一是联合体成员分别拥有多种类别资质,在具体工程项目中承担同类别工作,此时需要适用联合体资质认定的“就低原则”,按照较低的等级确定联合体资质;二是联合体成员在具体工程项目中承担不同类别工作,则应当根据相应工作对应的资质类别认定联合体资质。

(三)联合体成员一方没有资质

此情形主要是指联合体成员一方拥有相应类别资质,联合体成员另一方没有任何资质。

源于各方对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理解不一,实务中关于此种情形下联合体资质的认定存在争议。一种理解认为,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接整个工程项目的相应资格条件,如联合体承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即使联合体内部分工中某一联合体成员只负责采购,并不负责施工或设计,联合体各方也均应具备实施EPC工程总承包的施工或设计资质;另一种理解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点在于“相应能力”和“相应资格条件”,对此的理解应当是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联合体协议中关于工程项目具体分工内容对应的资质条件,而不是联合体每个成员都要具备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所有资质条件。

我们认为,成立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联合体成员竞争力,实现优势互补。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不是指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所有的资质条件,而是指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质条件,否则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就没有实际意义。而且,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规定修改为“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即《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联合体的规定倾向于实践中第二种理解,联合体各方只需要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

关于此种情形联合体资质的认定,实务中需把握以下两方面:一是需要关注联合体协议对于联合体成员工作的具体分工内容;二是针对联合体成员的具体分工内容,需要关注国家规定或招标文件对于该具体分工内容是否有明确的资质要求。




三、律师建议

(一)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联合体资质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招标人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工程项目,应当提前了解国家规定对于工程项目内容的资质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对于联合体成员资格条件及资质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二)投标人应当关注招标文件和联合体协议

投标人拟采用联合体参与工程项目投标,一是应当关注招标文件对于联合体资质要求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不明确,应当及时要求招标人进行答疑澄清;二是联合体成员应当关注联合体协议的签订,保证联合体成员分工明确以及分工内容对应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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