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察 | 公职人员请注意!《政务处分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更新时间:2020-06-28 09:5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已于202062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7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理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衔接关系,织密公职人员监管网络。同时,《政务处分法》在制度设置层面对于政务处分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程序设置、救济途径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所创新,为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本文通过对《政务处分法》规定亮点进行介绍,为大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有所裨益。

一、哪些主体属于政务处分适用范围?

关于公职人员即政务处分适用范围,《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按照《监察法》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由此可知,政务处分适用范围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二、哪些主体有权作出政务处分?

关于有权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款、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界定。即:“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由此可知,对于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均有权给予处分。

三、政务处分应遵循哪些程序?

关于政务处分应遵循的程序,《政务处分法》专门设置了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其中对于调查程序、陈述申辩、决定作出、文书制作、文书送达、回避等程序均作出了明确细化规定。

同时,《政务处分法》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分别对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不予政务处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关于政务处分救济途径,《政务处分法》设置了复审复核制度、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后的职级待遇恢复制度等。例如:《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以及“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综上所述,《政务处分法》对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务处分行为以及充分保障被处分公职人员的权利救济均具有重要意义,公职人员均应当依法履职,避免出现违法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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