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现就通知的主要内容作出如下梳理:
1、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
通知要求对近期下达及后续拟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与抗疫特别国债、一般债券统筹把握发行节奏,妥善做好稳投资稳增长和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确保专项债券有序稳妥发行,力争在10月底前发行完毕。
2、科学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
合理确定专项债券发行期限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减轻项目还本付息压力。因此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应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
3、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
通知坚持2020年4月3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副部长指出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明确专项债券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同时为促进经济复苏和抗击疫情的需要,明确要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4、依法合规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
通知明确规定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调整用途的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完成。
5、严格新增专项债券使用负面清单
根据通知规定,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
项目范围仍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6、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
根据通知规定,为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将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动态监测地方财政、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
7、依法加大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力度
通知要求通过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详细公开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以及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要求单独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