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里矿外 |从祁连山非法采矿一事 看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与非法采矿的界限
更新时间:2020-08-14 09:11:35

矿山地质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规定,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但实践中不乏有企业借修复之名大肆开采矿产资源,尤其***近曝出祁连山南麓腹地,历经过次环保执法与督察,但竟有民营企业竟顶风作案,以修复的名义非法开采矿,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本文将从一则案例浅析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与非法采矿的界限。

案情简介

2016年,A公司中标某项目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姚某。姚某在组织该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安排扎某负责协调周边管理和石料外运现场的管理,周某负责石料对外销售和向码头运送的管理,非法越界,超量开采石料销售得款为31078454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姚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项目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中,故意超越设计范围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销售获利达三千一百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例分析:

本案反映出了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情况下,存在非法采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采矿罪之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以刑罚。

本案中,姚某具有开采矿产资源的目的,应按照法律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实施开采行为,但其借由矿山恢复治理之名,规避领取采矿许可证这一程序,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另其故意超越设计范围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获利达三千万元,构成非法采矿罪。

就近日曝出的祁连山名为环境修复治理、实为非法采矿一事,其行径之恶劣,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反映出我们亟待出台关于界定修复治理与非法采矿界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种情况予以规制。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包括五种情形,即“无许可证”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实践中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未办理采矿权证、治理过程中超范围开采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但两者界限如何划分,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首先,关于矿山恢复治理未办理采矿权证,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虽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需要办理采矿权证。我们认为这应该是基于治理过程中矿产资源的开采本质上属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的一部分,若再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则违背了因环境保护需要关闭矿山的初衷。且对于治理范围内残矿的处理,属于修复过程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而非开采目的,故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可能也不合理。但有些企业竟假借修复治理之名非法采矿,如祁连山非法采矿事件的民营企业。从相关报道看,该公司从2006年至今采煤2500多万吨,小修复甚至不修复,修复过程中破坏面积反而越来越大,这明显反映出该公司的目的系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

其次,关于企业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超设计范围开采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的问题。我们认为,超设计范围开采若是出于确保治理效果的目的,属于超设计范围治理的一部分,且超设计范围治理得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同意或者允许,则不属于超设计范围施工,不构成非法采矿。因为超设计范围开采目的并非为了开采矿产资源,也可能系为更好达到治理效果。

***后,关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所采矿产资源处置的问题。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五部委下发《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就历史遗留问题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但如何来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该规定意味着矿山治理过程中所开采矿产资源由政府进行统一销售处理,避免企业因利益而非法大肆采矿。

综上,我们认为在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相关规定尚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在矿山恢复治理过程中,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对治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判断企业开采行为的合理性,并对治理过程中所采矿产资源的处理进行监管,以避免企业因利益驱使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另我国应加快出台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为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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