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速递 | 这“两增+两调”,关乎您的纳税信用
更新时间:2020-10-09 17:37:42

引言:纳税信用是税收信用的核心内容, 在税收信用体系中地位举足轻重。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以涉税各方之间相互信任程度为核心, 具有诚实合作特征的一种税收道德规范。优质纳税信用不仅是企业信用修复的“金钥匙”,还是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敲门砖”。

优质纳税信用企业案例分享:

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智能化生产水平较高,前期投入资金规模很大,由于公司2019年尚处于创办初期,纳税信用属M级,无法及时退还留抵税额。2020年纳税信用评价升级为B级后,公司立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优惠并收到1.08亿元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

涉税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0年11月1日

主要变化内容:两个增加+两个调整

①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是因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前不属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越来越广,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获得那是信用评价的愿望越来越强,此次公告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前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纳税信用起评分规则从“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 “调整为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需提醒注意的是该规则将从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主要变化两点:是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从变更为“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二是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的措施。对于******年因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企业,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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