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察 | 这类开采易引发安全事故 煤炭企业急需防范风险
更新时间:2020-10-29 09:33:34

927日,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38人受伤;101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山岩村台骀山景区冰灯雪雕馆发生火灾,13人遇难。在当前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背景下,1010日,应急管理部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山西省政府安委会于106日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明确将煤矿作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重点领域,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势必成为治理重点,需要引起煤炭企业高度关注。本文拟通过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梳理,以期为煤炭企业依法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防范法律风险有所裨益。

一、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法律界定

关于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现行法律规定中对其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规定:“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二、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法律责任

针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涵盖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超层越界开采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即《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所处罚款予以明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亦明确规定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时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义务,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与煤矿负责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由此可见,对于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作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有权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罚款,直至没收违法所得、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的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侵犯其他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时,则涉及民事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等规定,越界开采行为人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除行政及民事责任外,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对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三条******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因此,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开采煤炭的,视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中,对非法采矿罪导致的刑事法律后果规定明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作为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对煤矿生产安全具有重大影响;如出现超层越界开采,煤炭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势必面临重******律风险。因此,煤炭企业应当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做到合法生产运行,充分维护企业自身及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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