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里矿外 | 以案说法,这种约定无效!
更新时间:2020-12-01 15:08:41

合同双方约定在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进行合作勘查的,此种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看看法院这怎么说。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A金属矿普查探矿权合作勘查开发协议》,双方约定,甲公司补偿乙公司3500万元,乙公司将其持有的A金属矿普查探矿权注入甲乙双方设立的项目公司。之后由甲公司出资对该矿进行勘探工作。乙公司向甲公司保证和承诺:乙公司取得的A金属矿预查探矿权,不在冰川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可能影响矿山开发的区域范围内。

之后,甲公司发现案涉合作开发项目位于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中心区域,便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回函称,在乙公司首次取得矿权前,保护区就已设立。此后矿权通过了国土资源厅的正常年检,并延续升级为普查。在此期间,无任何部门或机构就保护区事宜告知过乙公司,双方合作两年多的矿权勘查工作也未受到任何影响。故不存在乙公司明知矿权位于保护区而隐瞒不告知甲公司。且矿权位于保护区的非核心区域,对双方后续的合作勘查开发,继续履行协议不构成实质性的障碍,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合作勘查开发协议》的行为无效;确认《合作勘查开发协议》有效。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勘查开发协议》;乙公司返还矿权合作补偿价款3500万元及利息,赔偿甲公司公司支出的勘查费用损失修路费用损失矿山道路通行维护费损失工程费用、管理费用等损失约6300万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案涉《合作勘查开发协议》的合同性质如何;二是关于合作款项返还与赔偿损失问题。对于上述两个问题,一审、二审法院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作勘查开发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于案涉矿权在保护区范围内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均应当明知。虽然案涉矿权位于保护区范围内,但案涉合同履行两年多的期间,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提出过异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勘查工作受到了影响。乙公司并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此可见,案涉合同并不存在双方约定的应当终止或解除的情形。

二审法院则认为:《合作勘查开发协议》项下的探矿权位于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该自然保护区设立在先,乙公司的探矿权取得在后,双方当事人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允许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作勘探开发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作勘查开发协议》应属无效。因《合作勘查开发协议》无效,乙公司应当返还3500万元矿权合作补偿价款及勘查项目修建道路费用。

三、法律评析

1.合同约定在自然保护区内探矿、采矿的,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双方约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则是确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的行为,也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所以,约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采矿的,也属于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约定在自然保护区内探矿、采矿的,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所以,作为矿业合作双方,在进行合作开发前,应当事前对合作事项迹合作矿业权进行******调查,以确定矿业权不存在与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重合的情形,以免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导致合作目的无法达成。

2.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及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矿产合作开发中,如果一方支付合作补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另一方应当进行返还或者折价补偿。但损失赔偿方面,通常认为矿业合作双方均需对合作开发矿产进行调查,如一方主张不知道合作矿权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对损失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啊,对于损失应当各自承担。

四、律师建议

在新时期环境生态保护的背景之下,矿业发展所面临的环保要求更加严格,这就要求无论矿业权人或矿权合作开发人、投资人在项目前期对矿业权情况进行合理审查,特别是对矿业权是否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相重叠进行审查,以避免矿业开发、合作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进而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版权所有: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晋ICP备12000707号-2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山西)分公司

电话:0351-7537561
Email:zhong_lv@163.com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西座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