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企业设备采购中存在哪些风险?应如何防控?
更新时间:2020-12-10 15:21:59

风电项目因其商业化发展前景和政策扶持背景而备受开发企业的关注,随着风电项目的快速发展,其在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等不同阶段的法律风险也逐渐显露,本文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及日常为能源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就风电企业在设备买卖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予以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一、设备运输风险的责任划分


2020年8月23日,一辆运送风电叶片的拖车在新宁县附近发生侧翻;2020年9月11日,邵阳市一辆面包车与重型货车上装载的风电叶片相撞发生事故,2020年9月20日,临沭县长深告诉青云收费站附近处,一辆装载风电机叶片的半挂车着火,报警后,消防人员经过连续作战,火势***终被完全扑灭。


上述案例引发我们思考,设备运输中的风险由采购方承担还是供货方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由此可见,设备在途灭失风险不能一概而论,合同形式及合同约定内容均会影响运输风险的责任划分。如双方是通过现场或邮寄等方式订立的书面采购合同且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则供货方将设备交付给******承运人后,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采购方承担;如双方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则由于采购方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货物在途风险由供货方承担。因此风电企业在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应约定清楚设备的交付点以及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具体地点,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运输风险的转移。


二、供货方违约的风险防范措施


1,合同履行中供货方预期违约


风电企业作为新能源企业,电价调整总会掀起新一轮的“抢装潮”,同时由于今年疫情影响,使得风电制造企业的接单数量已远远超过生产能力,即使没有疫情,风机交付违约的现象也难以避免。《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先履行合同一方的不安抗辩权,即供货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风电企业有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其已构成预期违约,风电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当风电制造企业出现上述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时,风电企业一方面要积极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并及时通知对方;另一方面要及时保留证据,计算损失,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2,质保期外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救济途径


供货方的瑕疵履行是引起设备买卖纠纷的常见因素之一。在交货时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拒收设备,并要求对方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设备;在质保期限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风电企业仍可通过合同约定要求对方进行更换、修复。但在实践中,存在质保期过后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由于设备的质量问题出现在质保期外,合同显然已履行完毕,风电企业能否主张对方承担相关责任?应如何主张?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如在设备交货后,风电企业出具了验收合格的书面文件,且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质保期过后设备出现问题的,大部分法院认为,质保期已过,不予受理采购方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且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合同价款,其主要是考虑到在质保期内采购方有足够的时间对设备进行外观及质量的检验,验收合格后在质保期内设备均未出现问题,供货方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在后期运行中如仍然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向供货方主张产品责任,则明显延长与加重了供货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风电企业应积极的对设备进行检验,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通过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避免质保期过后视为设备验收合格且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设备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采购方有权要求供货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虽将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排除在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外,但《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该规定未对损害进行明确界定,没有将财产损害严格限定为“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新法优于旧法,因此,质保期过后,采购方有权要求供货方承担产品缺陷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与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不同,不受质保期的约束,但仍应积极行使权利,避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因此,针对上述风险,风电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可以从以下两方面防范设备质量风险。一方面是预先防控措施,即在双方签订合同时需根据设备的性质设定符合设备特性的质保期限,并将试运行合格之日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时间,确保设备性能满足合同需求;另一方面是后续补救措施,无论在质保期内还是质保期外,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均应及时通知对方,保留证据,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避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三、供货方进入破产程序的救济途径


在设备采购合同履行中,供货方由于自身原因进入破产程序,风电企业作为采购方,关注的主要问题为:一是,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二是债权能否全部偿还。对于合同履行,如供货方进入破产程序,则其日常管理事务由管理人接手,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如管理人决定继续合同,则采购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对于债权偿还,无论双方对该债权是否存在争议,“债权人”都不得直接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债权,《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债权申报的程序,因此,进入破产程序后,采购方需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如对债权数额存在异议,则有权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另一方面是,供货方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当务之急是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如满足条件,有权行使破产抵销权,但行使破产抵销权的主体为债权人,因此,除需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抵销条件外,需首先通过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等法定程序确认债权人身份,而后主张破产抵销。


以上是风电企业设备采购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企业在合同磋商与合同履行前均需审慎核查其中存在的风险,并积极采取防控措施,避免产生合同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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