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里矿外 | 以案说法——“越采”“超采”要不得
更新时间:2021-02-24 09:37:57

在依法治国的法治背景下,采矿企业对合法开采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许多企业还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以预防及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但仍有部分采矿企业存在越采”、“超采”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严肃处理。对于上述“越采”及“超采”行为,法律如何界定,又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值得采矿企业进一步思考。

一、“越采”的界定与法律责任

“越采”行为,实际是指越界开采的行为。根据我国《煤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在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也有关于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的明确表述。由此可见,法律上对“越采”行为的界定,就是采矿人超越采矿许可证所批准的允许采矿矿区范围而进行的采矿行为。

对于“越采”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主要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部分。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行使采矿权。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与吊销采矿许可证,即是对该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

对于“越采”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非法采矿罪”中,明确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采矿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上述刑法规定中,准确把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涵义,是判断采矿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与基础。根据《******法、******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除了公众通常理解的“无许可证”,还包括下列情形: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等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由此可见,即使采矿人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证规定的采矿范围越界开采的,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采矿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然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二、“超采”的界定与法律责任

对于“超采”行为的具体含义,在我国《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刑法》等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进行界定。但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找到相关表述。“超采”即超能力生产,是指采矿人超过采矿许可证中规定的年产量上限而进行的超额开采。不同于“越采”的是,“超采”行为并非超出边界范围而采取了不属于行为人所有的矿产资源,而是采矿权人提前将自己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了开采,类似于日常生活中的“预支”行为。

对于煤矿而言,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简单来讲,设计生产能力是指新建煤矿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并经政府部门批准的生产能力;而核定生产能力则是指煤矿经过技术改造、经相关政府部门核定后的生产能力。关于超能力生产的危害,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监局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明确指出:“超能力生产违背煤矿生产规律,是煤矿安全重大隐患,同时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剧煤炭供需失衡矛盾。”  

如何判断煤矿企业是否超能力生产,根据《通知》的规定,采取以下标准:所有生产煤矿必须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煤矿全年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的生产能力,月度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度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1/12。企业集团公司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

对于超能力开采的法律后果,在2013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中规定:煤矿有超能力、******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第十条还规定:煤矿有上述生产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在2014年颁布的《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中也要求:煤矿超能力生产问题一经发现,即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山西省而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在2014年发布了《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煤矿企业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超能力生产的危害,彻底扭转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上存在的错误观念,杜绝短期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超能力生产行为,坚决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山西省煤炭工作平稳运行。同时,煤矿企业是防止超能力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超能力生产负主要责任。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切实履行超能力生产监督执法职责,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超采行为会严重破坏国家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采矿人超出年度规定限量提前开采,虽然在短期内,采矿人的产量得以提升,但如果大量开采企业都实施超采行为,势必会使全国矿业的总体产量提升,在市场机制调控规律下,矿业价格就会降低,甚至可能出现供过于求,导致矿产企业恶意竞争的情形,***终两败俱伤。造成国家矿业市场正常秩序的破坏。同时,提前超计划开采矿产的行为,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思想根本违背,不利于国家的长远规划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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