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视界 | 绿色资产证券化助力碳达峰、碳中和行动
更新时间:2021-04-16 09:23:38

近期我国提出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举措。我国从2015年开始提倡发展绿色金融,并在2017年十九大明确提出“发展绿色金融”,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到如今30•60目标,绿色经济是人类发展的潮流,也是促进复苏的关键

资产证券化本身是一种融资方式,可以通过盘活企业的非流动性资产,对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风险、收益、权利的组合,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是践行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是绿色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的有机结合。“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华尔街名言诠释了资产证券化在海外资本市场的普及程度。而在当下我国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及绿色发展理念、30•60目标背景下,绿色资产证券化都将是未来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点方向。


一、绿色资产证券化含义界定

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化业务问答(二)》中明确表示:绿色产业领域的基础资产占全部入池资产比例不低于70%;募集资金投资于绿色项目金额不低于总额的70%;以及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属于绿色产业领域,绿色业务收入占比超过50%,或绿色业务收入和利润占比超过30%,且70%募集资金用于企业绿色业务发展。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绿色ABS。

从规定可以看出,绿色资产证券化强调“绿”,包括基础资产绿、资金用途绿。绿色资产证券化是指主营业务属于绿色产业领域的、(或有)原始权益人发起的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来源于绿色发展项目、或是募集资金投向绿色发展领域的一种结构化融资工具,是绿色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的有机结合。


二、绿色资产证券化要素解读

绿色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架构、增信措施等方面与一般资产证券化并无区别,主要不同在于其对“绿色”的要求。

1、绿色项目分类

绿色资产证券化属于绿色债券的一种。《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二)》明确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的绿色项目、绿色产业领域认定以及第三方评估认证事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一)——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执行。明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界定和分类,建立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是推进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可以为绿色债券的发行审批与注册、第三方评估和绿色债券评级、以及相关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依据。

2015年12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简称“绿金委”)发布的《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19年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出台《绿色产业目录(2019年版)》,明确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六大产业领域。2020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起草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式版尚未出台。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坚持以具有显著的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利用等环境效益作为项目甄别的基本原则,以能够形成债券支持的绿色资产为筛选的基本维度,科学确定绿色债券支持的领域,提升中国绿色债券的绿色程度。

相较于2015年版的绿色债券支持目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对《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三级分类进行了细化,增加为四级分类。其中:一级分类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六大类。其中四级分类删除了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的相关类别,是我国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一大举措。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1年会上表示,正在与欧方共同推动绿色分类标准的国际趋同,争取年内出台一套共同的分类标准。

2、募集资金用途与管理

在募投项目方面,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文件均规定,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为绿色产业项目或相关贷款偿还。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根据交易所文件的规定,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贷款等。用于绿色产业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等。而交易商协会文件规定,企业应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及补充配套流动资金,或偿还绿色贷款。绿色贷款应是为绿色项目提供的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3、评估认证机构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是指评估认证机构对债权是否符合绿色债券的相关要求,实施评估、审查或认证程序,发表评估、审查认证结论,并出具报告的过程和行为。目前暂未强制要求绿色债券必须经第三方评估认证,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对评估认证和定期披露均持鼓励态度。201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该规定在机构资质、业务承接、业务实施、报告出具,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其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发行前、评估期评估认证的内容做出了说明,以及第三十条规定了评估认证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绿色债券的基本情况、评估认证工作实施情况、债券绿色程度评估认证的方法体系说明、评估认证结论等。

国内目前参与绿债市场较多的16家评估认证机构,涵盖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能源环境类咨询机构以及其他学术机构等,机构类型多样、认证水平参差不齐,且在评估认证方法、流程和报告质量等方面尚未达到成熟市场专业的水准和层次,亦未形成相关标准,市场公信力相对不足。

4、发行主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中明确符合要求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相关事项参照绿色公司债券执行。发行主体在交易所文件中指主营业务领域为绿色产业领域的企业,具体而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且均占到发行人总营业收入和总利润30%以上的公司,可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但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公司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其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

同时,《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也对拟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做出了规定,除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外,原则上不得属于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重点支持下列主体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一)长期专注于绿色产业的成熟企业;(二)在绿色产业领域具有领先技术或独特优势的潜力企业;(三)致力于中长期绿色产业发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企业;(四)具有投资我国绿色产业项目计划或致力于推动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国际金融组织或跨国公司。

5、信息披露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监管部门需出台对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所文件规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和环境效益目标等内容。且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如有)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交易商文件也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及配套表格,通过表格明确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明确披露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项目的基本情况;所指定绿色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说明;绿色项目带来的节能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

综上,可以看出的是,绿色资产证券化专门法律规定较少,多直接依据绿色债券以及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法规。与国际市场相比,我国绿色债券在绿色标准、信息披露、绿色投资人等方面与国际普遍认识尚存在一定差异。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收益小、周期长、发行利率较低,更需要政策激励机制的补充。故而,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完善绿色资产证券化相关机制的步伐仍需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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