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提出主体有限制
更新时间:2021-09-17 09:34:06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常发生部分供应商等主体就采购活动中涉及的采购程序、采购结果等提出质疑甚至投诉。笔者在为政府采购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参与多件政府采购质疑事项的处理,在质疑事项处理过程中,也涉及到个别主体是否有权提出质疑的问题。对此,本文拟结合笔者参与处理的一项政府采购质疑事项并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观点,对提出政府采购质疑主体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办理质疑事项提供借鉴。

一、实务案例

甲单位委托乙政府采购机构进行某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为企业,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丙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项目工程施工工期、项目经理等信息也予以公示。

此后,自然人丁向乙政府采购机构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丙公司在该工程项目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在该项目施工工期内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该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因此提出质疑要求乙政府采购机构处理。

乙政府采购机构结合该工程项目采购情况,认为自然人丁并非其质疑所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其与质疑所涉项目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因此认为其无权提出质疑并予以了书面回复。

二、质疑主体的确定需要以是否有利害关系作为基础

关于质疑主体确定的法律规定

关于质疑主体的确定,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中均有所体现,例如:《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界定是明确的,即依法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为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实务工作中同样明确质疑主体应当为与质疑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

在质疑主体确定问题上,财政部门也有明确的界定原则。例如:关于网络咨询事项“在政府采购项目分包采购中,供应商只参加了包1,没有参加包2. 供应商认为包2的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请问:该供应商是否具有对包2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利害关系?”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中明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须已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未参加包2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具备对包2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同时,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网络咨询事项“采购项目A供应商在前期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答复质疑不成立,开标当天网上报名发现这家供应商报名了,开标环节未参与,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A供应商质疑符合94号令11条的要求吗?代理机构应该受理质疑么?”时,明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参与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如A供应商未参与该项目投标,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

通过财政部门在实务工作中的回复意见可以看出,认定质疑提出主体是否有权提出质疑,需要首先结合其与所质疑项目、所质疑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质疑事项是否对质疑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进行判断。

三、结语

通过梳理法律规定以及实务观点我们不难看出,本文所提实务案例中的自然人丁并非其所质疑项目中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采购项目中标结果也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其依法不具备对案涉项目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

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机构在日常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项时,需要关注提出质疑的主体是否为项目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以及供应商所提质疑具体事项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质疑事项范围,在对质疑主体资格进行准确界定的基础上依法办理质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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