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视界 | 环境公益诉讼实务——企业因暴雨天气引发的超排行为能否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1-09-24 15:02:11

本期关注:企业因暴雨天气影响导致污水溢出,能否产生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案例:(2020)黔05民初148号——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检察院)与被告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塘煤矿)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一、案件经过:

2020721日,绿塘煤矿矿井废水涌出量增加,导致该公司废水处理能力不足,矿井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外排水管道排入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流造成污染。经取样监测,直排废水中悬浮物SS超标5.78倍。针对该超标排污行为,813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向该矿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超标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020731日经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与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对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越域排放口进行现场检查,越域排放口已停止排放黑色污水。

毕节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后,于2020918日公告了本案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故毕节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观点的提出:大方绿塘煤矿因暴雨导致污水溢出,能否产生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被告绿塘煤矿主张:今年进入七月份以来,绿塘矿区范围遭遇建矿以来******规模强降雨,至此煤矿井下排水量增加,导致721日部分未能及时处理的矿井水从处理站溢出,混入处理水外排水沟,致使排水超标。公司发现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至722日矿井水外排现象已完全杜绝,排放情况已通过大方县检察院及环保局的工作人员现场确认,故此次事件并非被告的主观意愿所导致,而是由于恶劣极端天气影响属人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污水溢出,且经相关执法部门对被告单位的矿井水处理站排查无任何排放暗沟或管路,不存在擅自偷排废水的行为。

毕节市检察院主张:绿塘煤矿违法排放污水,对地表水和底泥造成了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周边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绿塘煤矿已停止超标排污行为,但绿塘煤矿违法排放污水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仍然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故绿塘煤矿对其违法排污破坏的生态环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绿塘煤矿于2020721日,因矿井废水涌出量增加,导致其废水处理能力不足,矿井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外排水管道排入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流造成污染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经鉴定被告绿塘煤矿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对当地地表水和底泥造成了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周边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其已停止超标排污行为,但所排放的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仍然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被告绿塘煤矿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采样鉴定,本案对水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为10.5元每立方,对河道底泥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为20.59万元。根据查明和被告确认的事实,绿塘煤矿排污时长为21小时,以每小时流量982.8立方米计算,共计排污20638.8立方米,按修复成本10.5元每立方米计算,大方绿塘煤矿违法排污造成水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21.67074万元,加上河道底泥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20.59万元,故绿塘煤矿违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42.26074万元。***终法院对毕节市检察院诉请被告绿塘煤矿承担恢复原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本案启示:

******法《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是否存在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被告能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笔者认为,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在本案中,导致污水溢出的原因除暴雨外,被告企业矿井废水未能及时处理以及现有矿井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也是导致污水直排的重要原因,故企业因暴雨天气影响导致污水溢出,在自身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并不能产生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排污方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需重点审查不可抗力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并确定排污方的活动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条件下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作用。有两点需要注意:******,必须完全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排污方才可以免责。如果其中夹杂其他人为因素,便不能免除排污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排污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否则受害人或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可对损害以及扩大的损害进行索赔。在本案中,绿塘煤矿在污染发生后******时间采取应急措施杜绝矿井水外排和积极采购相应应急防洪物资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并为避免以后发生类似污染事件,绿塘煤矿对矿井水处理站进行了技术改造。绿塘煤矿的上述行为有效地阻止污染范围及损失的扩大,降低了诉讼中其需承担的修复费用。

近几年,极端天气频发,对排污企业造成不小的影响。对此,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暴雨等极端天气的预测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企业应该做到尽量提前关注、提前预防,在极端天气到来之前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2、做好污染处理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严防污染事故发生3加强对现有污染物的处置,落实防渗、防淹措施4、若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和避免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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