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塌陷纠纷中的司法鉴定疑难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21-09-29 09:20:39

在因采煤塌陷引发的诉讼案件中,对受损财产主要是地面建筑物或林木等特殊财产的金额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认定。一方面司法鉴定对有效查明案件事实作用明显,但是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以鉴代审”的不良现象。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必须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民事审判中,由于当事人、代理人缺乏专业技术知识,故难以展开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但客观来讲,由于鉴定机构人员专业水平、执业经验的不同,导致司法鉴定意见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其中隐含的风险值得煤矿企业注意。

一、司法鉴定程序和意见可能存在的问题

法院对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随意扩大的风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即需要由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事项,一般应是需要专业技术或专门知识进行鉴别,而难以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由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在采煤塌陷赔偿纠纷中,采煤行为与地面权利人之间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相关财产的价值一般认为在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且难以举证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鉴定程序为法院审理提供依据,是合理的。但容易引起争议的主要在于地面权利人所主张的停业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部分,能否纳入司法鉴定范围。

从检索的裁判案例来看,有部分法院仍是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停业和预期利益损失的金额,但也有的法院判例包括法理观点认为,这属于当事人举证的内容,且有关损失认定无需专业知识或者专业技术,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我们认为侵权赔偿的范围应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对于停业损失,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提供其近年来的纳税凭证、财务报表、销售合同等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也完全可以通过法庭调查的程序查明停业损失的范围,并作出判断;而对于预期利益损失,是否应予支持目前仍有争议,即使可以合理补偿的,也应是必然产生,而不是可能产生的部分,对此完全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进行证明,而不必通过鉴定得出结论。但我们发现对该问题采矿权人普遍缺乏认识,往往没有在地面权利人提出该项鉴定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时,充分表达反对意见。

鉴定机构对受损建筑物资产评估的范围方法不科学的风险

对受损地面建筑物的资产评估,是该类型纠纷中***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不动产可以采取成本法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方法估算其重置成本,但在评估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或工作不尽职等原因,导致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1、未计提折旧的风险

根据评估执业准则规定,对不动产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以及引起贬值的各种因素,给出公允价值。但有的鉴定机构未考虑建筑物的折旧问题,对已经长期使用,剩余经济寿命年限较短的建筑物仍完全按照建筑物重置价格确定损失,明显不合常理,但由于其未在鉴定意见中充分披露折旧问题,而法院以及采矿权人对此缺乏认识,有可能导致赔偿金额远超地面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未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费用的风险

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时,一般依据工程计价的相关规程,适用相应的工程定额或者计价清单进行计算。对于建设工程直接费用的人工、材料、机具等项目往往争议不大,但对于直接费用中的措施费用,规费、管理费等间接费用,存在鉴定机构机械套用工程定额和相关取费标准,而未考虑建筑物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的问题。例如在对于某些农村自建房屋鉴定时,直接按照较高等级或标准计取施工单位的管理费用,甚至是招标管理费用等明显不可能发生的项目,而没有根据施工企业的等级资质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科学的费用计取。

3、原址重建加固、异地重建增加的费用列入评估范围的风险

在采煤塌陷纠纷中,建筑物的重置费用,除了受损房屋一般性的建造成本外,是否还包括因地理条件受采煤塌陷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在原址进行房屋重建可能所需的地基、结构加固费用,以及选择异地重建可能产生的土地费用等,目前鉴定机构的做法不一,有的未列入评估范围,但也得鉴定机构认为是重置必然发生的费用。是否考虑该部分费用,一方面会直接影响赔偿金额,另一方面还会带来新的诉讼风险。

4、未考虑建筑物是否产权手续不全的风险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六条规定“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不动产的权属,收集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对于没有权属证明文件的不动产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权属做出承诺或说明。”因此,在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时,鉴定机构应当充分关注不动产的产权情况,但实践中存在在地面权利人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时,鉴定机构并要求法院或相关当事人进行说明,也未在鉴定意见中充分披露该事项可能对赔偿金额的影响。

预期利益损失鉴定标准过高的风险

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对于地面权利人所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作为间接损失,应由其充分举证其发生的必然性,并证明其主张的金额,而无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但有的法院仍选择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解决该问题,而且由于鉴定机构对某些行业缺乏了解,其做出的结论意见往往严重偏离实际情况。例如在某些对养殖业和种植业的预期利益损失鉴定中,鉴定机构未充分考虑该行业的特殊性,对其风险因素、成本因素缺乏了解,也没有开展相应实地调查,对企业可能的预期收益严重高估,甚至有违常识。

未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的风险

    作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首先需要查明的内容。但由于该类因果关系鉴定的费用较高,地面权利人一般不主动提起司法鉴定,而采矿权人也多数并不会对因果关系提出抗辩。我们认为是否提起因果关系的抗辩,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对于那些因果关系认定较为容易的案件,考虑到诉讼成本采矿权人可以不提起相应抗辩,但对于那些地面建筑物可能自身不符合相应质量标准,对地面塌陷也负有一定责任,或者采煤行为与房屋损害后果间隔较长,难以判断因果关系的情形,如采矿权人仍不提出相应抗辩,并要求进行鉴定,可能构成自认风险。

未对修复和重置必要性进行鉴定的风险

对于受损建筑物是采取加固修复方式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赔偿重置费用,这取决于建筑物是受损情况。作为地面权利人往往为获得高额赔偿,倾向于主张建筑物已经不具备修复条件,要求赔偿重置费用,但考虑到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鉴定费用较高的实际情况,地面权利人可能不愿意主动提起相应的司法鉴定。此时如果法院疏于审查,采矿权人也未提出抗辩,并要求进行鉴定,审理法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判断修复或者重置的必要性,出于审慎考虑,会倾向于采矿权人赔偿全部重置费用,由其取得地面建筑物的所有权。

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建议

就采煤塌陷纠纷中司法鉴定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煤矿企业应充分关注,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分辨防控,以充分维护自身的诉讼权益。

对没有必要通过司法鉴定认定的事实及时提出意见

对地面权利人主张的停业和预期利益损失的金额,一般属于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完全可以通过其提供近年来的纳税凭证、财务报表、销售合同等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也可以通过法庭调查的程序查明停业损失的范围,并做出判断。因此,对于地面权利人不举证证明其损失,而是要求通过司法鉴定认定时,建议煤矿企业就司法鉴定缺乏必要性充分表达意见,并要求地面权利人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其应尽的举证证明责任。

在需要时主动提出因果关系鉴定和重置必要性鉴定

在此类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往往是由原告即地面权利人提出,作为侵权一方的煤矿企业很少主动启动提出鉴定申请。我们建议对于那些经判断,地面建筑物可能自身不符合相应质量标准,对地面塌陷也负有一定责任,或者采煤行为与房屋损害后果间隔较长,难以判断因果关系的;以及对于受损建筑物是可以采取加固方式修缮还是必须进行重置的必要性等可能影响损失金额的重要事项,主动提起司法鉴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充分关注现场调查等鉴定程序并在地面权利人未按要求提供鉴定材料时及时提出终止鉴定的异议

鉴定机构对评估资产进行鉴定时,一般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在此过程中,拟评估的资产数量往往依赖于地面权利人提供数据,为避免数据失真,建议煤矿企业应全程参与现场调查过程,对资产特别是生物性资产、林木资产等特殊性资产的盘点进行监督,并在无实物或者资产数量明显不合理时,提出异议。

另外,在法院同意对地面权利人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时,地面权利人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原材料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纳税记录等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财务资料。如地面权利人因故无法或拒绝无法提供所需鉴定材料的,此时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应向委托法院说明情况,不得继续开展鉴定活动。因此,对于因鉴定材料缺失影响鉴定程序开展时,煤矿企业应及时向鉴定机构和委托法院提出意见,要求终止鉴定程序。

利用专家辅助人等专业人员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科学合理

司法鉴定特别是涉及建设工程、林木资产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时,企业工作人员、代理律师甚至是审理的法官,由于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缺乏,一般难以对司法鉴定的方法、原则以及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出意见。此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当鉴定意见明显存在问题时及时提出重新鉴定并向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关进行投诉

当煤矿企业发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明显存在问题时,除了在鉴定意见征求意见以及质证时,提出异议之外,必要时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如鉴定机构还存在收受鉴定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等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还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关进行投诉。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在采煤塌陷诉讼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巨大,很大程度上可以直接决定判决的结果,煤矿企业作为被告一方,需要对其中隐含的风险予以关注,并在诉讼程序中充分行使权利并表达意见,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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