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及程序,你了解吗?
更新时间:2021-10-20 09:44:12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

何谓“违法建筑”,顾名思义,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成的建筑,比如:违反《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违反《铁路法》的相关规定,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违反《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违反《水法》的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除上述列举的情形之外,在众多特殊法律领域中均有对建筑物的修建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但是特殊领域的违法建筑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常见的主要是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修建的建筑物: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建筑物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合法建筑的前提是用地的合法,若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未获得土地使用权就进行建设,其地上建筑自然属于违法建筑。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常见的违法建筑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除了用地规划许可之外,修建建筑物前还应当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常见的违法建筑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影响的,限期拆除……”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

如前所述,在特殊法律领域中,违法建筑的种类有很多,但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是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修建的建筑物,因此,关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笔者也主要从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的拆除主体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此外,《******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对于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结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应该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已经得到法律明确的特定授权;第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虽然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部门,但由于未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故其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第三,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部门,同时也是具有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另外,按照******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若获得政府的授权或同意,街道办事处也有权对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对于上述“有关部门”,实践中有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对于责成程序,实践中也有多种情形,有的就个案作出责成决定,有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一并产生外化效果,等等。

(二)违法《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的拆除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强制执行,同时也不能由政府进行强制拆除。

三、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及救济途径

(一)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6条的内容,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为:

1、由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物进行认定,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告知书)以及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期限;

2、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催告,告知其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并载明履行的期限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由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6、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为:

1、由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物进行认定,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告知书)以及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期限;

2、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当事人发出催告,告知其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并载明履行的期限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纳;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5、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

应当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对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查封或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限制。此外,根据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即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申请或起诉期限届满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依然有权自行强制执行。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强制拆除违法的救济途径

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环节中:

1、******个环节,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或被告往往是作出上述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2、第二个环节,在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强制拆除活动正式实施前,行政机关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有权对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或被告通常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3、第三个环节,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即使强制拆除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登记、保管等措施,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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