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更新时间:2021-12-23 09:17:40

谈到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一概念,大家并不会感到陌生。在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规定。但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则是在2021年《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时明确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修法中的体现及其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本文通过结合几起矿山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原因予以分析。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到“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立法变化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在2021年修正前的《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而在2021年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则规定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本次修正后的法律规定中增加了“落实”和“全员”。

为什么增加“落实”?是因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停留在纸面上,相关制度规定流于形式,未能切实发挥作用,因而修法增加“落实”,强调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扎根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落实到生产经营一线的重要性。

为什么增加“全员”?是因为通过实践证明,侧重强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是片面的、被动的,不利于调动一线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培养和增强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单单是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企业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安全生产。

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律体现

通过研读《安全生产法》关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本次修法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落实方面,重点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及普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规定中: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百零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立法对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及违法责任追究方面均进行了******规定。

三、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正如本次修法中特别提及责任“落实”的重要性,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看到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因中无一不存在相关规定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对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主要包括一线从业人员的责任落实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落实两方面,在此通过几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予以体现:

在一线从业人员责任落实方面,往往体现为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引发风险问题。例如:在某煤业公司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中,存在“现场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安检工、瓦检工提前离岗,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现场爆破未将作业人员撤到安全距离外”以及“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在某煤矿较大煤仓溃煤事故中,存在“现场操作人员在多次超量放煤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觉,未采取防止煤仓溃煤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也未进行远程操作,违章在工作硐室内操作,仍继续放煤,导致煤仓水、煤、矸、泥瞬间溃出,将 6 名人员掩埋在给煤机出口斜对面的工作硐室内”的问题。

在相关负责人责任落实方面,则主要存在相关负责人技术把关不严等问题。例如:在某煤业公司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中,存在“违规爆破作业,技术管理不到位。预裂爆破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完善,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对措施的会审把关不严;事故当班无矿领导下井带班,综采二队无区队干部下井跟班”的问题。

通过前述惨痛的事故教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安全生产规定及制度建设,上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下到企业规章制度层面,不可谓不完整。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能够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真正落地,而不是贴在墙上的一张废纸。

因此,通过本文我们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风险较大的矿山企业,要真正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教训,诚如某矿山安全领域专家所言“要把别人的事故看成自己的事故、要把小事故看成大事故、要把隐患看成事故”;在思想高度重视的前提下,真正把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及执行落到实处,******限度地防范企业安全生产合规法律风险。

版权所有: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 晋ICP备12000707号-2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山西)分公司

电话:0351-7537561
Email:zhong_lv@163.com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西座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