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里矿外 | 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合规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方式
更新时间:2022-08-17 09:04:05

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作为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总结,是矿业权评估业务完成与否和完成质量优劣的证明。

所谓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的合规性,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与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要求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出具要件等都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律师在处理矿业权实务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矿业权的专业性较强,案件基本上也都要涉及相关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而对于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的质证,也主要是从评估报告的合规性来发表意见,本文结合相关案件来分析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合规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合理的处理方式。

一、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内容不完整

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中,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内容不完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矿业权历史沿革和评估史不******、有偿处置情况不详细、以往地质工作概况和开发现状缺失、评估假设章节缺失、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法定代表人与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签字盖章缺失、未进行统一编码等问题。

案例:

(一)背景

某矿业权评估机构受委托开展某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到该采矿权申请资料、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资料。

(二)评估报告情况

该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对上述背景情况作如下披露:2014年,某某评估公司受某某自然资源厅委托,对该采矿权进行了价款评估。采矿权人已缴纳价款。

(三)分析

该评估报告对评估史的披露过于简单,且主要内容缺失。

详细阐述以往矿业权评估史及有偿处置情况,可使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更好了解、分析、判断矿业权权属情况;充分进行披露,使委托人和评估报告使用人清楚地了解矿业权的有关情况;参照以往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以科学合理地确定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进而得出评估结论。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对矿业权评估史和有偿处置情况的披露包括:以往矿业权评估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评估机构、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

矿业权价款的处置情况,通常包括是否已缴纳价款、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等。

二、矿业权评估资质、资格证书不规范

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中,矿业权评估资质、资格证书不规范主要包括:资质资格证书未年检或年检过期、营业执照过有效期、资格证书未签字等问题。

案例:

(一)背景

某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年检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评估师甲的证书年检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评估师乙的证书年检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评估报告情况

某评估机构受委托承担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3月1日,评估报告日为2022年4月20日,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附件包括该机构的资格证书及两位评估师的证书,其中评估师乙的职业资格证书签字处无其签字。

(三)分析

矿业权评估的主体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按照矿业权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均应在其资质和资格有效期内开展业务。

上述案例中,该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甲的证书在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时点已过年检有效期,评估师乙的资格证书未在规定位置签字,这些情况均不符合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出具的要件要求。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证件一定要及时进行年检,并在规定位置签字。

三、评估对象与范围披露不规范

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中,评估对象与范围披露不规范主要包括:与矿业权权属证明披露的范围不一致、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估算范围不一致、与矿山设计文件设计范围不一致,或未披露评估对象与范围、资源储量范围、设计范围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案例:

(一)背景

某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采矿许可证显示其开采深度由650米至200米标高,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估算资源储量平面范围位于采矿许可证范围,但标高范围包含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和采矿许可证外(深部矿脉延伸,开采深度由650米至-639米标高),矿山设计文件设计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一致。

(二)评估报告情况

该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对象开采深度为由650米至-639米标高。

(三)分析

上述报告中存在如下两个问题:一是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对象与范围中,开采深度这一要素与采矿许可证范围不一致;二是报告中未披露评估范围、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实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矿山开采设计范围之间的关系。

由于相关工作的深入,部分要素会发生变化,特别是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类型及数量变化,导致评估范围发生变化,相应的评估对象内涵发生变化,评估结论也会发生变化。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矿业权价值评估中应披露评估对象与范围,包括组成评估对象与范围的各要素,以及披露评估范围、矿区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实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矿山开采设计范围之间的关系,必要时可以图示之,尤其是其相互呈重叠、包含等关系时更宜图示,以便评估计算及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相关当事人理解各范围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披露不规范

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中,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披露不规范主要包括:评估委托时间与评估报告日间隔时间长但未披露原因、评估报告已超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时间但未披露理由、评估过程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等日期矛盾或冲突、尽职调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案例:

(一)背景

2020年3月,某矿业权评估机构受湖北省某某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承担某建筑石料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评估合同约定,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3月31日。2020年5月15日,该评估机构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公示后,采矿权人提出异议,经补充相关评估资料后,重新形成评估结论,并于2020年10月10日向委托人提交***终评估报告。

(二)评估报告情况

1、该评估报告扉页、摘要、正文显示,评估报告出具日为2020年5月15日。

2、该评估报告对评估过程作如下披露:

1)接受委托阶段。2020年3月17日,某某自然资源局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公司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某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并接受了某某自然资源局的委托。

2)尽职调查与评估资料收集阶段。2020年3月20日,该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在矿山企业总经理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勘查,查阅了有关材料,征询、了解、核实矿床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等基本情况,现场收集、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地质资料、设计资料等。

3)评定估算阶段。2020年3月22日—2020年4月27日,依据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确定评估方法,完成初步估算。

4)出具评估报告阶段。2020年5月10日—15日,对评估报告初稿进行内容审核,向委托人提交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

(三)分析

上述案例中,评估报告存在如下问题:

1、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出具日应为2020年10月10日;

2、评估程序履行披露不完整:未披露与评估委托人明确评估基本事项、签订评估委托合同、编制评估计划的情况;未披露矿业权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及对异议的处理;未披露补充评估资料、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的过程;

3、未如实对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披露。2020年3月,恰逢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全部人员均处于居家办公状态,特别是在湖北省,在此背景下,评估工作人员是不可能进行现场调查的。

履行矿业权价值评估程序,既是《资产评估法》的规定,也是开展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内在要求,是矿业权价值评估合法、合规的重要体现。评估报告应当如实披露履行的评估程序。

上述案例中,评估报告应当如实披露,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要求,无法开展现场调查,矿业权评估机构及矿业权评估人员以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规定的除现场调查外的形式开展尽职调查。同时,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得到其同意,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还应披露因现场调查受限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等内容。

(四)合理的处理方式

矿业权价值评估人员应按照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的要求,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完整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尽职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上述程序可以根据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但不得删减评估程序。特别提示,因客观条件未履行现场调查的,评估报告中一定要进行披露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视具体情况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综上,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对于矿业权价值评估来说至关重要,除上文提到的问题外,还有比如评估报告内容表述不规范、评估依据列示不规范等问题,在此就不再一一阐述了。律师在处理矿业权实务案件中,遇到对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时,也可将上述报告存在的合规性问题作为质证依据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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