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视界 | 在疫情防控的“规束圈”里做好自己
更新时间:2022-12-05 17:57:30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依法防控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检会同******法、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院、******检、公安部四部门颁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院、******检于疫情发生以来发布了数十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涉疫情犯罪及对政策、刑法进行精准化适用,迄今为止******院发布了四批33个案例,******检发布了十八批80个案例,重点罪名及数量可见下表。山西省检也发布了******批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共四个案例,除表中罪名外还涉及寻衅滋事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序号

罪名

案例个数

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5

2

诈骗罪

15

3

妨害公务罪

10

4

非法经营罪

9

5

销售伪劣产品罪

6

针对以上在疫情背景下,生活生产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从典型案例入手进行犯罪认定的分析。

一、疫情防控对居民生活的规束

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的行为被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刑法保障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的主要罪名中加以惩治。《两高两部意见》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妨害传染病治理的行为可能涉及违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经过疫情防控卡点配合进行信息核查、登记,戴口罩;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或健康码已非绿码应做核酸或居家隔离;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前往发热门诊就医等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有关部门为预防、控制和******传染病而采取的措施,这也是传染病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对有关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犯罪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失之过重。根据《两高两部意见》的规定,对确诊新冠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冠患者隔离期内不采取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且疑似新冠患者还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实践中一般对多数这类犯罪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更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因行为人的妨害疫情防治行为被定罪的,因密接所导致的隔离人数往往在数十到数百人之间。但是在山西省检编发的******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中,就“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笔者认为王某某应该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行为主体看,王某某明知与其共同生活的家人已经确诊新冠肺炎,在自身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直至确诊也未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在行为方式及结果上其多次到人员密集场所停留、活动,即便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也没有如实报告行程,导致众多区域被封控、管控,数千名人员被隔离。按《两高两部意见》规定将本该以重罪处罚的行为课以轻罪,不符合“依法严惩”政策要求。但是对于行为人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间传播、感染的,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二、疫情防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束

疫情初期,有关口罩等疫情防护产品刑事案件频发。根据刑法******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对象是医用器材,包括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与疫情相关案件的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这部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百零三条对医疗器械作了定义;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可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对象进行具体认定。案例中常见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等,均被列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属于第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子目录中。根据《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四批)》中所列案例,在实践中会结合行为人是否有生产销售物品为医用的表示来进行认定,即如若采取宣传和仿造证明等手段让人误以为是医用口罩,或者购买人明确表示购买医用口罩而行为人默认的,且均不足以起到防护作用,则多认定此罪。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难以认定防护用品是否系医用器材,但是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或对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认定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依照刑法******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高价销售、牟取***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此外,如果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则以诈骗罪论处。

对于高价销售、牟取***利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三种。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度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利”。对于是否达到入罪标准,要综合经营者经营成本变化、涨价幅度、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社会影响等情况,既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又坚持一般人的认知标准,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

三、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行为规束

《两高两部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所涉及的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范围,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对于上述组织中的人员,如果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防疫人员的身份认识错误,笔者认为该错误认识构成对妨害公务罪犯罪成立的阻却。相关规定也明确了公务行为的范围,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动,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在案例中,行为人******行为针对的对象也不仅限于公务人员,还包括防疫的工具,如温度器等。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且被要求检测、隔离人以******、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或造成较妨害公务罪更为严重后果的,则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个别地方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据不足,措施本身不当,有关人员简单甚至过度执法的,不应当认定为是“依法执行职务”。对涉“合法性不足”或者“过度执法”的有关案件,不能以妨害公务罪追究。群众对政府部门一些疫情防控措施不理解,而出现的发牢***、谩骂,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拉扯等行为,也应同刑事犯罪相区别,一些一般违法行为如在无疫情情况下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妨害公务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对公务人员(人民警察除外)采取的******程度构成轻微伤,疫情时期行为人也不应因挠伤公务人员皮肤或仅仅打了一拳,成为刑法追责对象。

四、结语

近日,疫情于全国各地呈现多点多链传播态势,部分城市处于静默状态,在面对又一波疫情考验时,无论对群众还是疫情防控人员都较平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一方面群众应该积极配合防疫管理,为自身及家人健康、早日实现社会复工复产负责,另一方面要求防疫人员科学统筹,合理、合法进行疫情防控管理,妥善做好疫情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双方都应互相理解,共同努力早日实现社会面清零。

从发布的典型案例的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属性来看,大部分被刑事制裁的对象都是普通公民,特别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妨害公务罪的制裁对象。这些对象包括农村村民、体力劳动者、城市居民等等。行为情节轻微,属于可不捕、可不诉、可不判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对这类案件进行从宽处理,做到不捕、不诉、不判;以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必要的规制。

附件:

类别

序号

行为

法律法规

居民生活

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4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5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6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7

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8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10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11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2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14

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15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6

采取******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

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7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企业生产

18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

/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利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21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2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

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职公务

23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

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4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5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

/

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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