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去何从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更新时间:2017-04-29 16:38:23

420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更好的发挥矿产资源税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推动建立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本期小编和您一起学习《方案》发布的背景及改革的主要措施。

《方案》公布的背景

目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除一般性税费外,还需缴纳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现行政策对维护国家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诛如:矿业权价款只涵盖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不利于充分实现和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缺乏有效调节,地方对矿产资源开采依赖较重;各项税费定位不清晰;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各类问题。

《方案》中改革的主要措施

《方案》分别从矿业权出让、占有、开采、环境治理恢复四个环节提出四项改革措施。

1、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

《方案》提出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与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国情相适应,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2、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建立矿业权占用费制度。

《方案》提出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

3、在矿产开采环节,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

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

4、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方案》带来的利好

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是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重要举措。《方案》的出台,为防范矿业权市场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当然《方案》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还需要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在充分保护好国家资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降低企业的成本。

矿业投资与并购部 赵永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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