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吕微论坛 | 判你没商量——恢复环境服务功能
更新时间:2017-05-24 10:25:30

新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为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开启了大门。这也使得新环保法生效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南平破坏生态案备受关注,2017年4月,此案***终由******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底,在未经采矿权审批主管机关批准情况下,谢某、倪某、郑某从李某手中购得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该矿采矿许可期限至2008年8月止。随后,李某等在未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情况下,开采矿石并扩大塘口,将弃土和废石向山下倾倒,造成28.33亩林地植被受到严重破坏。2015年1月1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就当地采矿主破坏林地的行为,提起的国内******针对生态破坏的环境公益诉讼被立案。

判决结果

判令四名被告人停止侵害,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功能。如不能在指定期间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损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案件分析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本案中两原告均已依法登记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且无违法记录,符合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以及具体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大小问题

被告李某对被告谢某、倪某、郑某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植被破坏的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四被告具有共同过错,故四被告对非法占用林地应承担共同责任。四被告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义务,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恢复林地植被的义务,则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关于本案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法律适用问题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判令四被告应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于法有据。

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前,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大部分环境污染事件都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理的,处罚金额低,执法力度小,导致生产者对环境保护不重视,不少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守法。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责任方恢复原状或进行高额的经济补偿,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要求企业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也能够真正从心底重视环境保护对其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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