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损失谁来买单?
更新时间:2017-07-06 15:12:36

燃气计量器具是天然气企业履行供用气合同必备的条件,其中燃气表是保证天然气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也是天然气企业向燃气用户收费的主要依据。目前实践中常见的燃气表主要包括两种,一种为传统式的机械式燃气表;另一种为预付费的IC卡/CPU卡表和远传表、物联表等智能燃气表。在燃气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燃气企业和用户依据《供用气合同》的约定缴费、收费、供气、维修、维护等,不会产生争议;但一旦燃气表发生故障,则直接对天然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利益造成影响,双方各执一词,将引发诉讼纠纷。本文通过一则供用气合同纠纷分析在燃气表发生故障时,由此引发的损失到底应由燃气公司承担还是天然气用户承担?

【案情简介】

2004年,王某以IC卡预付费方式从某燃气公司处购买民用天然气,以供家居生活使用。2013年8月燃气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因王某家中燃气表存在安全问题,燃气公司决定免费予以更换。更换后双方因“已用气量”和“已购气量”产生争议,燃气公司采取拒绝购气的方式要求王某支付燃气款3618.17元。鉴于双方之间供用气合同的交易惯例为先买再用,在燃气公司拒绝向王某提供燃气期间,王某已购253立方米的燃气(价款为352.09元)未能正常使用。2014年2月17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燃气公司履行供用气合同为其供气,并退还已购燃气量对应的价款352.09元。诉讼期间,燃气公司提起反诉,称IC卡表预付费计费器功能失效,要求王某更换燃气表,并依据公司机械表显示的人工计数用气量,要求王某补缴燃气款3618.17元。

【法院裁判观点】

燃气表作为燃气经营者履行供用气合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表属“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应由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公司对王某所使用燃气表负有维护义务以保证其正常计量、计费,在燃气公司自认被更换燃气表未受人为损坏的情况下,如出现燃气表计量或计费不实,其后果不得归责于燃气用户。判决燃气公司退还王某燃气款352.09元,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燃气表发生故障时责任承担问题】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根据该规定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的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因此燃气表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责任应由燃气公司承担,对单位用户燃气表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责任应根据双方签订的《供用气合同》确定。据此,笔者认为,在燃气表发生故障时,燃气公司需首先判断燃气表的维修、更新责任承担主体,如责任承担主体为燃气公司,则保证计量表正常计量、计费的责任在燃气公司,如燃气表不存在人为损坏则燃气表出现的计量或计费差异应由燃气公司自行承担;如燃气表的维修、维护责任在用户方,则用户方应在燃气表发生故障时及时告知燃气公司,否则将需按《供用气合同》约定承担损失;对于燃气机械表与电子表读数不一致的,《供用气合同》有约定依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且电子表经鉴定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部分的差额损失应由燃气公司承担,而不应转嫁至用户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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