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无常与无奈
更新时间:2017-04-22 16:51:58

诉讼的无常与无奈

发布时间:2012/07/02 15:30:06 浏览次数:1145

神木县法院张法官参股煤矿的事在行政免职、司法机关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已渐渐退出街谈巷议,然而留给法律人的思考却未停止。

该案一审判决给出的事实是,张法官以自己的名义投资180万元于陈某的煤矿,占10%的股份。2005年、2006年两次分红360万元。2007年煤矿扩股为5000万元,张法官仍持煤矿10%的股份,应得2007年、2008年两次分红款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一审判决也写到,被告陈某辩称,因国家不允许公职人员入股煤矿,他就给张法官退还了360万元,后来又给了300万元退出费用。但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拿不出原告退股的证据,不予支持。

在陈某拿不出张法官退股证据且又不违反《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法官股权分红的请求。

可以看出,一审存在法律适用的争议,但恐怕没人会怀疑事实认定出错。然而随后出现的二审判决完全颠覆了人们的判断:早在20057月,张、陈就以干部不能入股为由达成口头退股协议,约定陈分两次给付张退股款及利润共360万元。2008年陈为感谢张在困难时的帮助,又给了张300万元。其认定的根据为张出具的返还款收据和张提供的证明自己在煤矿已无股份的通话记录。

这时,谁都有理由******以下疑问:既然一审期间陈已提出退股退款并且有返还款项的收据,一审法院为什么不去认定?张法官主张分红款,为什么还要提供自己在煤矿已无股份的通话记录?是不懂股份与分红的关系,还是一审法官作了枉法认定?

事实再清楚不过了,糊涂的是媒体和我们自己。原本是一审法院在玩猫腻,媒体却把人们的注意力带到了《法官法》和《合同法》的博弈上。原本是法院在枉法裁判,我们却把板子都打在了张法官的身上。张的贪财影响的是水流,而法院的枉法损害的却是水源。

我们犯了本末倒置的低级错误。

由此想到了几年前我代理过的吕梁某法院审理的一桩煤矿承包合同纠纷案。且不说法院只收取80元诉讼费的奇异,仅就法院在事实认定上的做法来看,与神木张法官案惊人的相似——案头上明明放着《租赁合同》、领取租赁费的收据以及退还投资款的收据,法院却视而不见,硬是认定为合伙经营,留下无穷的后患和无奈的结局。

煤矿还要经营,巨大的利润还会吸引人们去投资,当然一定会有人因纠纷到法院起诉,也一定会有人谋求通过关系打通关节或者通过诉讼技巧骗取胜诉。如何使正常的诉讼不再无常,使正义者不再变得无奈,这恐怕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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