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7-04-22 17:13:26

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07/06/05 10:27:45 浏览次数:1285

近期,有金融机构询问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问题。就此,高剑生律师谈了以下看法:

一、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已缴清资源价款的采矿权可办理抵押登记,未缴清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只可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通过对以往备案登记文书的审查,请问针对第二种情况的备案手续对抵押权人的保障程度如何?

答: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由此可见,“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采矿权抵押过程中属同一概念,不存在抵押效力的区别,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一样的。

另外,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占有采矿权是以支付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条件。”原则上,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是不能取得采矿权,但是采矿权出让体现的是合同关系。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采矿权价款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登记机关就不能以未缴清资源价款而拒办抵押登记。

二、针对极端情况,如发生恶性安全事故,所有证照被政府吊销,银行如已办理了采矿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权益是否仍可得到保障?政府将采矿权拍卖后,事故赔偿是否先于银行债权从拍卖价款中受偿?

答:因为安全事故等原因,采矿权许可证被吊销,意味着采矿权的丧失,所以直接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向抵押人索赔而寻求保护。如果政府拍卖采矿权,相对于事故赔偿,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三、采矿权证上一般附有有效期限(该期限明显短于可能的开采期限),并规定到期时要年检换证。极端情况下,采矿权证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年检,银行的抵押权益是否可得到保证?

答: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存在使用期限,具体使用期限的长短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约定。采矿权使用期限一旦确定,出让人不得随意收回,特别是在《物权法》实施后,其保护力度将更大。年检是对采矿权使用过程的监督,而非采矿权的变更。如果因采矿权使用不当而导致吊销,其后果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包括抵押损失。对此,《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8条已有规定。

四、采矿权证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审批手续不完善,但***终取得了采矿权证,银行亦已在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极端情况下,如更高一级的主管部门追究此事,要吊销采矿权证,银行的抵押权益如何保证,主管部门有无责任偿还银行贷款。

答:采矿权许可证被发证机关的上级机关吊销后,抵押权随之消灭,赔偿责任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发证机关有疏忽、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同时赋予登记机关对造成登记错误人有追偿权。

五、采矿权抵押的风险防范?

答:采矿权抵押涉及较大的风险。一方面来自抵押权的成立和效力;另一方面来自采矿权使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

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因素有采矿权与生产设施设备等财产权、经营权混同而导致的重复抵押;采矿权价款未缴清导致的抵押登记撤销;采矿权评估不当导致的财产价值失衡;抵押人提供资料不实,导致许可证吊销等等。避免除了抵押权人的高度审慎外,建立律师等中介组织的审查程序,效率和安全性会更高一些。

对生产安全风险的防范涉及诸多因素,但抵押权人通过主动的过程的监督,特别是加大对抵押人安全指标的考核,可以避免一定的风险。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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