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整合
更新时间:2017-04-24 08:53:20

艰难的整合

发布时间:2012/07/02 16:09:36 浏览次数:1303

又到了出所刊的时间了,前一时期工作忙,到现在也没有一篇成型的稿子交给编委。前不久编委通知,要求我为本期所刊写一个序。写点什么呢?昨天在外地出差的路上还在一直想这个问题,但一直没有一个好主题。回想多半年来的工作,基本都和煤炭资源整合有关,还是再聊聊这个话题吧。不过, 今天在这里,我不想讨论相关的法律问题,而是想谈谈自己参与资源整合的几点感想。

无奈。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审计、评估这一系列基础工作后,兼并方需向被兼并方支付一笔价格不菲的收购价款。老百姓平常所说的“一分钱一分货”,事实上兼并方支付对价后所购买的机器设备在新公司成立后基本都要报废。道理很简单,2006年******次资源整合后,很多煤矿都在进行改扩建,井下设备投资基本都是按30万吨/年进行购置的。今年省政府要求兼并后的煤矿单 井生产能力需达到90万吨/年,被兼并煤矿 刚刚添置的新设备还未运作就要被报废掉。兼并方觉的很无奈,被兼并方也觉的很冤枉,但真不知道该向谁倾诉?

平衡。本次资源整合时间紧、任务重,兼并双方想按照政府要求的时间表、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完成此次兼并重组对双方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如果严格按照评估结果进行收购,被兼并方认为损失太大,根本不能进行合作;而兼并方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按照现行法律 规定,必须以评估结果为依据来确定收购价格。基于这种情况,就出现了这次资源整合比较流行的一句话:“溢价部分如何解决?”其实,从我所服务的几家兼并重组的企业来看,高于评估结果的有些对价是不应该算作溢价的,应该是收购煤矿必须支付的对价,比如“密闭设备的估价、煤矿因政策性的停产而支出的必要的维护 费用等”。虽然政府目前尚未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但我认为上述费用是不应当算作溢价部分的。

责任。有一家企业去年刚刚经过改制收购了当地的一家煤矿,评估、审批、接收职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刚刚结束,这家企业就被列入了被兼并的名单中。这家企业当初收购煤矿时,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因此,这家企 业当时向政府支付了1亿多的价款。我们知道,这次资源整合采矿权是不进行评估的,煤矿评估下来也就 是3千多万的样子。这中间的差价应该由谁来买单?我记得在谈判时,这家企业的负责人就说到:“如果是这样的话,当地政府必须把原来采矿权评估的价款退还给我们,否则,这责任到底由谁来负?”

埋怨也罢、艰难也罢,煤矿兼并重组的工作势必会坚定不移的走下去。但因政策准备的不足和实际操作的仓促,我想此次资源整合工作结束后还会有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出现,这个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这是各政府应当思考的一个问题。

作者简介:

李艳红 中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省政府委托《山西省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起草小组主要成员,主要从事公司商事、企业并购重组、民商事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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