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黑砖窑”案件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07/06/11 10:47:59 浏览次数:1296次
发生在山西洪洞县曹生村砖场32名民工被长时间强迫劳动一案,令人触目惊心。据新华网消息。目前这批受难民工正由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回老家。
人回家,事未了。砖场业主及其打手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有关主管机关又将如何回答法律的拷问?无疑将成为社会的关注点。
作为法律人,我们认为这起事件存在以下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砖场业主、工头、打手通过狼狗加打手的方法,晚上关在黑屋里,白天强迫劳动,长时间限制这些民工的自由,非法剥夺了民工的权利,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2、砖场业主和工头,采用殴打等******手段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民工从早晨5时干到凌晨,严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且情节严重,构成了强迫职工劳动罪。
3、砖场工头和打手肆意殴打民工,致“个个遍体鳞伤”和“******”,而且造成8名民工神志不清的严重后果,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4、砖场打手用铁锹将一湖北民工砸死,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罪。
5、数名打手将被害民工的尸体埋在附近的荒地中,构成了窝藏、包庇罪。
二、民事责任
砖场业主、工头、打手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就死伤民工及其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亦在请求赔偿之范围。
三、相关部门的责任
曹生村砖场长时间非法经营砖场、非法用地,当地政府、工商、土地管理部门视而不见,放弃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赋予劳动管理部门监督劳动用工和劳动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曹生村砖场长时间、大规模用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显然没有履行监督管理。是不能为还是不为,尚需做必要的界定,相信随着调查的深入,问题将明了,相关责任人会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将解决农民工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任务的高度,要求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全力抓好。曹生村砖场“劳奴”事件,凸现了当地政府管理的弱化和不力。同时,32位受害民工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也不容回避。
作者简介: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客座教授,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诉讼和非诉讼的研究与律师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