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司法实践及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8-06-22 10:06:55

排污权抵押贷款一般来说是指借款人以自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排污权抵押贷款以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为基础。排污权作为一种新出现的抵押物,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对此类抵押合同进行认定?如何利用排污权获得贷款?贷款的条件、期限、额度以及相关程序是什么?诸如此类问题无疑成为众多企业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

相关案例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421民初3431号

文书类别:判决书

案由:追偿权纠纷

裁判日期:2017.03.27

审理程序:一审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我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虽然均未明确将排污权列为可抵押的财产,但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实践中的逐步发展使得排污权具备了财产权性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以该项权利进行抵押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政策,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据此签订的抵押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案情介绍:

2016年2月3日被告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臻公司”)与原告嘉善县同舟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同舟公司为福臻公司向嘉善农商银行丁栅支行的2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13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同舟公司与福臻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福臻公司以嘉善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作为抵押为同舟公司的保证债权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此外,同舟公司又与嘉善奕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帆公司”)、胡德利、胡建华、胡洪刚、任倩倩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同样为同舟公司的保证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福臻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同舟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银行代偿本金160万元,利息31893.59元,此后同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福臻公司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1631893.59元及代偿款资金占用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16年8月23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福臻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0000元(律师费);3、原告有权就上述1、2项诉请对被告福臻公司提供抵押的排污权(编号:善环排抵字2016第2号)优先受偿;4、被告奕帆公司、胡德利、胡建华、胡洪刚、任倩倩对上述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尽管我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未明确将排污权列为可抵押的财产,但自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以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稳步推进。作为试点地区,浙江省先后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种类、对象、条件、登记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立法层面确认“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使排污权交易有法可依。综上,被告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有偿取得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污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其以该项权利进行抵押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政策,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政策解读

国家层面上依旧停留在政策鼓励的阶段,并未就此出台专门的规定,但是浙江、山西等省市已经结合实践在省级层面上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或试点意见,下面将对各地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梳理。

1、贷款用途与条件

对于贷款用途,几乎所有的实践省市均规定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和日常生产及经营活动中,同时所获资金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此外,山西省和湖南省还允许企业以拟购买的排污权作抵押,用贷款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在贷款条件上,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持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权许可证》并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可交易的相关要求;(3)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4)所属行业或者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同时如果存在一定情形,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仍不的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相关情形主要包括:上年度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的排污指标、近三年内曾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此外,按照山西省、湖南省的规定,若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排污权交易合同。

2、贷款期限、额度与利率

对于贷款期限,除重庆市外,所有实践省市均明确要求不得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届满日,而具体的期限可以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对于贷款额度,除河北省没有规定额度上限外,福建省规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排污权评估价值的总额,其他实践省市则明确规定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权评估价值的80%。因此,合理评估排污权的价值成为了抵押贷款的关键步骤。排污权评估价值的确定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确定标准,浙江省、山西省明确评估价参照排污权有偿取得的购买价及当期排污交易市场价格和政府收储价格综合确定,同时考虑剩余排污指标的有效年限;湖南省规定评估价应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指导价和同期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行情,也可以委托交易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进行评估。

对于贷款利率,浙江省和山西省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政策执行,福建省规定利率由贷款人确定,河北省和重庆市规定利率可以由借贷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自行确定,湖南省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3、贷款程序

各地对排污权抵押贷款程序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步骤:(1)借款人提出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2)贷款人就借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内容包括拟抵押排污权的持有主体、有效期限、是否已抵押等;(3)贷款人组织开展排污权价值评估;(4)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或授信合同)、抵押合同;(5)借款人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6)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此过程中,贷款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抵款的贷前调查和审批工作,在进行贷款调查时,除了按照一般公司贷款要求对借款人履行尽职调查外,还须通过查看征信系统,咨询环保部门、实地调查企业等方式、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等情况。环保部门则需要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贷款调查,做好环保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4、贷后管理

各实践省市均对发放排污权抵押贷款后如何管理进行了规定,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三种方式:******,由贷款人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所抵押排污权价值的相关因素,持续评估抵押排污权价值,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第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借款人排污权指标的监管,及时将借款人污染超标排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欠缴、排污权指标闲置等异常情况通知贷款人;第三,若贷款期间遇到环境保护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其他因素影响排污权价值以及抵押有效性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其他相关保全措施。此外,河北省还明确要针对借款人设立相应的预警机制与预警信号,建立借款人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借款人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向监管机构报告。

5、抵押排污权处置

各实践省市均规定,若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的情形时,贷款人可以通过向第三方转让、申请政府回购这两种方式处置抵押的排污权(重庆市仅规定了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并未规定政府回购的方式)。处置所获得的资金在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其中,河北省明确了排污权的处置若以向第三方转让的方式进行,要通过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向符合要求的排污权需求方以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若以政府回购方式进行,回购价格应当由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储备的需要,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其它省市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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