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的今世与来生
更新时间:2017-04-24 14:04:08

地下钱庄的今世与来生

发布时间:2008/11/25 16:53:59 浏览次数:1313

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人的货币财富实现了几何级的增长,并形成了中国自己的富裕阶层。货币财富的增加催生了中国的民间金融市场。由于我国的金融业是一种高度垄断的体制,大多数的民间资本无法通过政府审批建立正规的金融机构,但是民间的资金需求却真实存在,于是在我国地下钱庄遍地开花,其影响力甚至与正规金融机构不相上下。从山西来看,不少投资者在将资金撤出煤矿之后选择了地下钱庄,并且得到了不菲的回报。那么地下钱庄的现状是怎样的?它的风险在哪?它未来又会走向哪里?本文试图通过历史分析回答这些问题。

一、地下钱庄的今世

之所以称其为地下钱庄,是因为这一市场独立于官办的金融系统之外,政府很难对其进行监管,这一市场有着自己特有的文化和经营方式,甚至有个别钱庄掺杂了*********的势力,从而使其更为神秘。

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市场需求,地下钱庄在各地的形态也不同,主要有三种:

以买卖外汇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在广东、福建以非法买卖港币为主,在山东等地以非法买卖韩币和美元为主。

以吸存放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在全国大多数省份均有,尤以浙江、江苏、福建、云南等省表现突出。

以典押、高利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分布在湖南、江西等内地一些省份,包括一些已被国家清理整顿的典当行也转为地下继续经营。不少地方的此类钱庄有黑恶势力渗透。

以内蒙古的鄂尔多斯为例,鄂尔多斯市以投资、担保、典当和委托寄卖为名的各类公司吸收公众闲散资金,年利率一般在12%至18%,******达30%。而且期限灵活,可随存随取,也可长期融资。公司对外放贷利率年息一般在25%至35%,******甚至能达到50%,期限一般比较短,十天半个月,***长不超过1年。而当时居民在国家金融机构存款一年期的利率为225%。较高的回报让许多人把闲钱投给“地下钱庄”。据传,还有一些鄂尔多斯人低息从银行贷出款,然后以高利息再借贷给房地产开发等行业。

地下钱庄******的优势在于简便灵活。与贷款难度大、手续繁琐、抵押不足、找不到担保人相比,民间融资则只要取得融资方的信任,一笔贷款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搞定。而且地下钱庄有自己的贷款和收债规则,有自己选择借贷对象的标准,而且有正规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人脉优势和讨债办法,从不良贷款率方面来说,它的资金比地上钱庄确实有更高的安全性。

它的第二个优势在于市场规模极其庞大,因为它的服务对象极其广泛——既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既包括偏远山区的农民,也包括腰缠万贯的富豪,甚至包括国字头的大中企业。因为地下钱庄的组织形式、资金规模、服务范围多种多样,可以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满足各个层次客户的需求。尤其是在国有金融机构无暇顾及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把目光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甚至是主渠道。

但是地下钱庄的劣势也很明显,因为这种融资行为在我国是非法的。根据19986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如此规定的原理在于,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产业,对社会资金进行有效监管,了解其投资方向和规模,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此外,中国的普通百姓往往资金有限,抗风险能力很差,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集资或借贷进行诈骗,往往会造成很多家庭破产,导致严重的社会风险。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金融体系在历史上是由国有金融机构垄断的,并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对于威胁到自身利益的事情,他们当然会狠狠打压,在我国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在金融领域始终无法突破国有资本的垄断,可谓是这一问题******的注解。

由于地下钱庄在法律上没有名分,一旦发生交易纠纷,地下钱庄储户群的权益主张恐怕很难得到法律援助,这是地下钱庄******的风险所在。官有钱庄也有携巨款潜逃的,但这种金融风险将为所有储户甚至全民均摊,而地下钱庄携款潜逃时,储户却只能一体承担。此外,拖延或者拒绝向官有钱庄还款虽然也不会没有处罚,但破财或者牢狱之灾,较之地下钱庄可能的勾结*********伤害人身,处罚力度显然更为和缓。而现在更值得注意的情况是,政府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如果被查实,地下钱庄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很可能人财两空。

二、地下钱庄的来生

虽然政府对地下钱庄的打击越来越严厉,但地下钱庄却越来越兴旺。这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完全可以理解为对地下钱庄一味打压的管理模式不是问题的解决方案。其根源在于,地下钱庄作为从中国自身的经济体中生长出来的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且它所从事的业务实际上也并不一定都是非法的。

从本质上来说,我国大多数地下钱庄经营的是传统的借贷业务,或者说,大多数钱庄都经营有借贷业务。从银行形成的历史来考查,***初的银行就是以借贷业务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这一业务领域完全可以合法化,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也有极大的好处。

但是其他的一些业务,如高利贷、洗钱等等,当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且这些行为无疑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尊重财产权和交易自主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货币资金是财产的表现形式之一,企业和居民应该具有对其货币资产的完全处置权,以及以此获取收益的权利。处置个人货币资产的方式选择应该是财产所有人的权利,无论是消费、投资、借贷还是捐赠,只要企业和居民的资金使用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他们就有充分的自主权。从基本职能来讲,借贷也是一种个人财产处置方式,不是金融机构专属。如果资金借出者是在处置自己的资金,这就是市场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合同约束即可,不应设置特殊的准入门槛,这是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从现实的环境来看,我国地下钱庄的借贷业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一个地上钱庄非常发达的市场环境(如美国)和一个地上钱庄比较落后的市场环境,所对应的地下钱庄的业务特点多有差异。这个差异首先体现在地上钱庄和地下钱庄的经营范围和客户群几乎没有交集,在地上钱庄发达的市场环境下,地下钱庄的主营业务即是地上钱庄一般拒绝从事的洗钱之类的非法交易,客户群也大多从事毒品贩卖等非法交易。在地上钱庄落后的市场环境下,地下钱庄的主营业务却是地上钱庄也会从事的普通借贷交易,客户群则大多从事生产和贸易等合法交易。

这个差异在经营规模上也会有显著的不同。在地上钱庄非常发达的市场环境下,地下钱庄总是以个案形式存在的,金融犯罪的涵义较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会很大,对国家金融政策的扰动不会非常明显。在地上钱庄比较落后的市场环境下,情形大为不同,地下钱庄宛然形成一股气候,是作为一种金融现象而存在,金融犯罪的涵义得到淡化,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引人瞩目,对国家金融政策形成可感知的扰动。

在我国,地下钱庄的客户群几乎清一色是个人和私营业者。比起所有权在“全民所有”名义下被虚置而经营权制约乏力的国有企业当家人,地下钱庄的客户群对贷款投资前景的关切和对贷款盈利方案的推敲,非止于用脑,他们还会用心。地下钱庄的贷款利息通常显著高于法定水平,但在贷款需求无法由地上钱庄满足时,急于融资者也只有接洽地下钱庄。融资者在地下钱庄高息条件下都会有盈利预期的项目为什么不能说服地上银行在平息条件下贷出款项?这是因为,地上钱庄拒绝的贷款项目有些确属不合国家的产业导向政策,有些只是不合这些地上钱庄惯有的贷款模式,有些不过是因为融资者和地上银行在评估贷款盈利预期时,使用的不是同一个评估办法,甚至是因为,这些地上钱庄的官方定位其实并非纯然的商业金融机构。

一个看似匪夷所思但却属实情的判断是,如果不考虑名分的因素,至少在真正关切资金安全性和赢利性方面,地下钱庄比地上钱庄更像是一个合格的金融机构,更像本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

同地下钱庄相比较而言,地上钱庄在贷款模式上的贫乏、在心态和角色定位上的局限、在评审贷款案时的拖沓,事实上阻碍着社会财富总量的更快增长,这一十分可能的增长量胎死腹中,既没有导致国富,也没有带来民强。虽然这是合法的,但效果似乎更坏一些,因为地下钱庄导致的资金的体制外流动,削减的只是国家帐上的收益,但几乎不会妨碍藏富于民,社会财富总量还是增长的。地上银行不应该拥有这种对于国民总财富增长趋势的合法伤害权。

一个成熟的社会,一个和谐的社会,不会放任社会的任何一项重大的合理需求长时期在体制内找不到满足方式。在地下钱庄至少部分业务合法化之前,打击地下钱庄是必要的,但我们应该清楚这只是程序正义的要求。考虑到实质正义的要求,是正视地下钱庄在高压之下的顽强生长,正是地上钱庄未能满足我们经济发展的一个镜像,正应该成为地上钱庄转变角色和改善完善金融服务的动力。在地上银行未有显著改善,至少在未能具备改善的足够内在动因和改善的明显迹象时,金融服务的空洞化必然强力催生地下钱庄,而打击地下钱庄并非没有成本。如果改善地上钱庄金融服务和打击地下钱庄继续维持一手软、一手硬的局面,即是默认对于既有社会财富的合法伤害权。

把地下钱庄的业务一分为二,将其中可以见光的部分予以合法化,会是一个值得考虑的解决方案。届时地下钱庄将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个方面上同时失去社会的默许和同情,打击成本势必会显著降低,而且纳入监管的管理才会是更加有效和更加节省成本的管理。

随着民间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活跃,中央决策层终会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从而打破地上钱庄的垄断,使我国的金融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者简介:

曹志东,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公司并购、金融保险、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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