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两条路径
更新时间:2017-04-24 14:04:42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两条路径

发布时间:2008/11/25 17:02:20 浏览次数:1272

引子

从山西来看,富裕阶层主要集中在传统的采掘业,尤其是煤炭及相关行业。但是随着煤炭资源整合的逐步开展,大量的民间资金将从煤炭行业退出,富裕阶层通过传统行业完成了资本的积累,具备了进行资本运作的物质基础。但是这些资本如何运作,无疑是很多人都在考虑的问题。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核心行业,其巨大的市场和高额的回报无疑对很多人都有着足够的吸引力。本文试图通过对两种民间资本可以参与开设的金融组织进行分析和对比,为投资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农村金融机构

一直以来,农村金融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的,但是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改革却使农村金融逐渐边缘化:农发行只是粮棉油收购的政策性银行,31000多家国有银行机构撤离农村地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瞬间存在和停止,邮政储蓄的抽血机制,作为主力军的农村合作信用社独木难支……原因在于我们的金融改革主要基于部门利益,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能够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融资效率的金融体系,以实现政府对农村金融资源的重新分配和宏观管理,而忽视了农村经济的多层次、多元化需求。对国家而言,防范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似乎是更重要的目标,而农村信贷较高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决定了农户等中小经济体的金融需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正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窘况,政府适当放开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限制,这对于民间资本和外资来说无疑是一个机会。

早在20071月,银监会就陆续发布6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旨在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提供制度保障。

银监会发布的6项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包括:《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这些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细则文件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与退出,到组织机构、公司治理及经营行为,以及其组建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详尽规范。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 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指出,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都是可以吸收民间资本的,但是它们的投资人要求和准入门槛又不尽相同。

村镇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比起一般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门槛降了很多。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而目前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但是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农村金融机构的意义在于,首先,我国的农村市场潜力非常巨大,农村市场开发的力度决定了企业未来的盈利前景。很多企业也看到了这一点,如中移动之所以在通信领域占据垄断地位,就是因为它率先开发了农村市场。而在金融机构之中,保险行业则先行一步,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保险业巨头都在农村展开了市场争夺。外资银行嗅觉也很灵敏,汇丰、渣打、花旗等银行业巨头都向银监会递交了设立村镇银行的申请,而汇丰在湖北随州的村镇银行已经开业。这对于打破我国金融领域的垄断无疑具有深刻的意义。其次,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政府对农村金融将会给予更多的支持,通过一年多的试验,前期的农村金融机构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可以为后来者所借鉴。

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农村金融的风险,农村信贷的小规模、长周期、信息失真、抵押品不足等特点势必造成较高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但是对于熟悉当地情况、土生土长的当地人来说,这种风险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另一个不利方面是政府的过度管制,例如村镇银行的牌照就属于稀缺资源,很难顺利申请到,而且相比地下钱庄而言,正规农村金融机构需要支付更高的运营成本和更多的税费,这也是阻碍投资者进入这一领域的重要因素。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如果投资者希望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希望在未来的金融业竞争中占据主动,那么开设农村金融机构无疑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尤其对于现在的地下钱庄经营者来说,拥有别人所不具有的人脉和资金优势。

二、私募股权基金

西方的私募股权基金(简称PEPrivate Equity Fund)起源于风险投资,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风险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同义词。从1980年代开始,大型并购基金的风行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有了新的含义,二者主要区别在投资领域上。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范围限于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公司的初创期和扩张期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这是其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区别。

而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情况就更加复杂,对应于国外Private Equity Fund这一概念,中国有“产业投资基金”、“私人股权基金”等不同称呼,且为此争论了十多年,到现在为止也没有给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从我国当前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来看,可以做如下分类:

(一)产业投资基金

指各级政府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方针和政策而安排的政府投资的资金集合。也可称之为官办私募基金,具体可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国家主权财富基金:指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准主权财富基金:指“中国-瑞士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投资基金”等已经存在的、由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合作成立的投资基金。

3.特定的产业投资基金:指中央政府各部门对口支持的产业引导基金,它们的资金可能来源于政府部门的安排。如科技部可支持的某种科技类发展基金,交通部可支持的某种交通产业发展基金,也包括由政府支持的大型的“核电基金”、“水务基金”等。它们可以由国家发改委统一主管,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管理公司,采取市场化机制管理运作。

4.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由地方政府自主成立、自己解决资金来源并自行管理风险的基金。它们已经在各地存在,应该定位为特殊的“基金中的基金” (Fund of fund),即为了吸引和指导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地投资合适的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出资与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地合组“小型的投资基金”,专门支持当地重要的行业和项目。

(二)私人的股权基金

它属于市场化运作的金融工具,这是它与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区别。这类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创业企业投资(即风险投资)、成熟企业投资、上市前投资、并购重组基金、专业(如房地产、能源)投资基金等;这些基金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的组织形式。

从比较宽泛的意义上来说,只要是针对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以股权形式投资于企业的基金都可以称之为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盈利方式与地下钱庄和传统银行相比,存在极大的差异。地下钱庄和传统银行的盈利来源主要是存贷差,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是通过私募形式对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它的盈利来源于所投资企业的长期发展前景。私募股权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但是目前也有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不过以上只占很少部分。

中国经济发展迅猛,成为吸引私募股权基金的热土。私募股权基金有其特有的优势。

首先,我国法律对其没有过多的限制。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等等)正是由于管制较多,缺乏足够的创新能力,所以它们的金融产品难以满足各个层次客户的需求。而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私人的私募基金)由于其特殊的生长环境和竞争压力,需要通过不断创新来争取客户,而它本身又有着多种层次多种格局,可以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从而有效弥补了企业融资的短板,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私募股权基金带给它们的不止是资金,还有一整套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以及更高层次更广范围的合作对象。

其次,私募股权基金有其特有的运作机制。私募股权投资的独特机制是分段投资,复合式证券工具,灵活的转换比价和合同条款制约。分段投资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提供确保企业发展到下一阶段的资金,严格进行预算管理。复合式证券工具利用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可认股债券等工具,而不是简单的债务和普通股股权投资工具。灵活的转换比价是指利用复合式证券工具,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灵活的调整优先股和普通股之间转换比价。合同制约是指通过制定肯定性和否定性条款来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利益得到保障。得益于其特殊的运营模式,私募股权投资的回报率远高于股市,长期回报大都在10%以上。

第三,私募股权基金吸引了大量的******人才。从2005年开始,越来越多的中国创业家、投资银行家、职业经理人投身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在国际******PE确立中国战略之后,他们开始了“圈人”计划。KKR(Kohlberg Kravis Roberts)高调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后,宣布同时聘请汇丰控股前任主席庞约翰、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总裁柳传志以及中国网通前CEO田溯宁为公司资深顾问。 另一家PE大佬黑石集团(The Blackstone Group)则聘请中国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前司长梁锦松为高级执行董事及中国区主席。TPG则延揽了王兟和原联想集团CFO马雪征。比PE公司早一步进入中国的投行,成了被挖角的“重灾区”。仅以摩根大通为例,其中国投资银行业务联席负责人孟亮去了萧氏企业 (D.E.Shaw & Co.),担任其中华区CEO。时隔一段时间后,摩根大通原亚太区主席兼行政总裁白瑞甫(Ralph Parks)以及摩根大通大中华区运营委员会主席和中国区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一起被橡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Oaktree Capital Management, LLC)“笼络”。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私募股权基金对于******的人来说具有双重吸引力:金钱和自由。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式非常灵活。它既可以将企业包装上市作为******目标,通过翻倍的股价获得收益(如塞考亚风险投资基金会向杨致远的雅虎工作室的投资),也可以长期持有企业股权但不参与具体经营,与企业共同成长(如巴菲特早期的私募基金),还可以收购企业股份并改组董事会,作为企业真正的控制人来经营企业(如一些能源投资公司),也可以在这几种模式中自由组合或转换,以及创造其他的模式。

但是私募股权基金也有它的缺陷。

首先,法律的规定不够完善,且政府倾向于给予更多的干预。在基金发起环节,私募股权基金是高度市场化的产品,发起投资基金也属市场化行为。而目前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成,仍存在大量行政色彩,在国内的人民币基金中,产业基金作为国家产业政策的一部分,承担了特定的政策意图,需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审批程序不清,对于投资的行业、规模也有各种限制,市场化特征并不强。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规体系也比较混乱,目前各监管部门根据自己管辖范围的特点和需要,分别出台了种种规章制度。如人大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商务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亦出台多项相关法规、办法、政策指引等。由于私人股权基金属于《公司法》的管辖范围,过多的限制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其次,投资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方式缺乏足够的理解。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未上市公司股权,其后通过上市或转让手段实现退出,这样的机制决定了股权投资基金有一个较长的封闭期,通常在7年-10年,但目前国内普遍投机心理较强,资金期待短期回报的意愿强烈,很多投资者无法认同和接受股权投资基金的回报周期。适合进行长期投资的社保基金等拥有大量资金,在国际上是投资私人股权基金的主力。但由于国内缺乏相关政策的明确支持,这些机构投资私人股权基金往往十分谨慎,在实际操作中也受到一定制约。目前,社保基金投资于股权基金需要个案上报监管部门审批,审批周期较长,程序复杂。根据规定,国家社保基金投资包括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股权投资的上限为总资产量的10%,而实际已投资的金额很小。

第三,投资者对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的管理方式还不熟悉。目前由于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不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自然人,都可能沿袭旧有思路试图从不同方面参与管理,进而影响到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上的独立性。如“东海创投”运营失败的案例,集中反映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矛盾。

第四,私募股权基金在退出环节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本退出高度依赖于被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在现有的募资和退出“两头在外”模式政策性受阻的情况下,国内的退出渠道是否畅通,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

但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无疑是一个大趋势,所有问题终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得到解决。对于投资者来说,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的道路有两条:一是作为私募的投资者,将自己可以支配的资金交由专业的私募投资机构运作;二是自己作为运营者,吸收他人的资金去进行投资。哪种方式更好没有标准答案,关键还是要看自己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以及自己对投资行业的了解程度,还有自己的投资目的。私募行业是一个高智力投入高产出的行业,但是这里的高智力并不能通过高学历或显赫的职业经历衡量,谁是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关键还是要看谁更能创造、发现并抓住投资机会,从而赢得高回报。所以外来的“海龟”和更熟悉中国情况的“土鳖”相比,并不占有更多的优势。

作者简介:

曹志东,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公司并购、金融保险、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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