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融资 ——想说爱你也容易
更新时间:2017-04-24 14:10:14

采矿权抵押融资 ——想说爱你也容易

发布时间:2010/04/26 16:07:34 浏览次数:1257

编者按:我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巨额收购价款的兑现,巨大矿井技术改造的投入,需要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资金问题已从协商谈判变为实际支付。钱从何来?无疑成为煤矿企业面临的难题。

近期,本所就煤矿企业通过自有采矿权抵押融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现将其中的主要观点刊发,以望对金融机构和煤矿企业有所帮助。

现状与担忧

我省早在19988月颁发的《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就对采矿权抵押做出了规定,200011月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采矿权抵押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由此可见,采矿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实践中煤矿企业以采矿权作为抵押进行融资的情形却很少。出现了煤矿企业抱着采矿权这个“金娃娃”四处化缘找担保的融资难现象。金融机构的担心主要是因为基于采矿权和煤矿企业的特殊性,采矿权抵押本身存在潜在风险,金融机构为了避免贷款风险而拒绝采用此种抵押方式。那么采矿权抵押的风险是否存在、主要有哪些风险、是否可以预防?中吕律师集多年的专业研究和实务经验给出了以下答案。

问题与对策

抵押期间,采矿许可证未通过年检或被吊销、吊扣,是否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采矿许可证未通过年检或者被吊销、吊扣就意味着煤炭企业丧失了采矿权,作为抵押财产的采矿权已经灭失。这实质上是涉及到“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还能否实现”的问题。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8条第2款规定:“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

采矿许可证未通过年检或被吊销、吊扣是基于采矿权人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

抵押期间,采矿权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就将煤矿转给他人的,银行抵押权的实现如何保证

因采矿权抵押已经作了抵押登记,即使煤矿转让未通知银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即抵押权人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抵押权人仍可以就采矿权实现抵押权。当然这一前提是基于煤矿的合法转让。如果煤矿转让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其采矿权证应属未作变更,那么无论这一煤矿转过几次手,采矿权的抵押效力均不会受到影响。

采矿权设定抵押后,随着采掘采矿权价值的递减,银行如何保证采矿权的抵押价值

这一问题,抵押权人在授信时就应充分考虑到。实践中银行遇到这种情况:银行在作******次采矿权抵押时,给予煤矿企业的授信额度为5000万,结果在抵押期间,煤矿效益好,银行欲提高对煤矿企业的授信额度,于是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给予备案登记,但国土资源部门以未过抵押期限,不予备案登记。现在问题就出来了,如果二次抵押不在国土资源部门重新作备案登记,是否采矿权抵押就无法实现?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情况能否适用这一规定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先搞清楚一个问题,即“采矿权抵押备案”与前条所说的“抵押物登记”是否相同。从实践操作来看,采矿权抵押备案实质上是一个审批程序。以山西为例,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不仅要提交申请表,还要经过相关领导审批;而《担保法》中的抵押登记并不是一个审批程序,只是一个告知程序。如果采矿权抵押备案属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话,就不能适用第59条的规定。即如果要作二次抵押,也必须经过国土部门同意作抵押备案才可以实现。

我们认为,采矿权的抵押和采矿权的转让属于不同性质的两个行为,作为主管部门,对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进行审查;但对采矿权抵押只需备案知道即可,因为抵押纯粹是企业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政府无权也没有必要进行审查。

煤矿事故赔偿与银行实现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因安全事故等原因,证照将被吊销,就可能意味着采矿权的丧失,直接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向抵押人索赔而寻求保护。如果政府拍卖采矿权,相对于事故赔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出现煤矿企业支付不能的情形,法院无法自行拍卖采矿权,这时就会出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银行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这一问题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可能会在程序上造成一些麻烦。

一方面,从法律授权上说,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管理矿业权,其他任何单位无权管理矿业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煤炭行业活动的日益活跃,煤矿企业的采矿权被法院裁决拍卖的案件经常发生。由于把采矿权等同于一般财产,法院在执行煤矿企业还债案件时,往往是直接拍卖煤矿企业的采矿权,然后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引发了“执行难”的问题。此时,银行就陷入了只得到一纸空文的尴尬境地。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的重视,以后在执行煤矿采矿权时,法院应当通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来主持拍卖采矿权。

以上我们分析了采矿权抵押中存在的潜在风险,随着山西第二轮煤矿兼并重组的深入推进,我省煤矿企业也正朝着规模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阻碍采矿权抵押的因素正在逐渐消失。通过采矿权抵押融资将成为煤矿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


作者简介:

李艳红 中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省政府委托《山西省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起草小组主要成员,主要从事公司商事、煤炭能源和劳动用工等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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