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实现途径
更新时间:2017-04-24 15:07:59

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实现途径

发布时间:2012/12/15 07:45:31 浏览次数:1648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权是公司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而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前提。由于中小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致使其难以准确、及时地把握公司的运作状态,其利益实现必然陷入极大的危险中。

股东唯有对公司状况有较******、客观的了解,才能有效行使其诸多权利,才能防止董事会及大股东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自己的预期利益的实现。本文即从公司自治的角度,以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为切入点,探讨具有实践操作性的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实现途径。

一、中小股东的产生

在公司中,中小股东一般指在公司持股比例不足30%,在股东会没有否决权,在董事会中所委派的董事也不具有否决权,在经理层没有权益代表,一般只按股比分红或接受固定分红的股东。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决定了其在公司中的弱势地位,产生中小股东的情形有:

(一)规避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由两名以上、五十名以下股东组成。因此,公司的发起人需寻找一名适合的投资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满足公司的注册成立条件的同时,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投资风险。

在此种情形下,一般由发起人的亲属成为小股东,基本不存在小股东对知情权的诉求;但也存在与发起人之间属于纯粹投资合作关系投资人的情形,这时知情权能否正常实现,即成为该投资人的关注点。

(二)作为被收购方而参股

在发生企业间整合并购时,出于加快并购过程、降低并购成本、被并购方要求等种种原因,被并购一方往往在并购完成后的新公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在此种情形下,被并购一方丧失了对企业的控制权,但基于对行业的熟悉度及自身股东权益的实现,更为关注知情权保护问题。

(三)为实现地方利益而参股

在特定政策背景、特定投资项目下,大股东为实现投资项目在某地的落地及维持良好的地方关系,会选择或吸收项目当地投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地方政府也会主持代表当地利益的公司参股特定项目。

在此种情形下,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完善的知情权实现制度,不仅满足了小股东的知情诉求,也有利于促进与地方政府良好互信。

二、知情权的内容


知情权作为一项股东权利,尚没有明确的立法概念。股东知情权,一般理解为: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力。

由此可见,知情权的核心在于查阅权,而可查阅的范围按照《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有: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

除《公司法》已列举的查阅范围外,还可依照公司自治的原则,将公司的投资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原始会计凭证、经理层会议纪要、重大专项问题会议纪要、薪酬管理制度、职工录用情况、重大商业合同、经营项目核准审批文件、重大经营项目运行情况等中小股东关心的、涉及公司经营内容的项目列为可查阅的范围。

三、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实现途径

在《公司法》框架内,中小股东可通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途径,实现对知情内容的诉求。但在实践中,由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缺失,出现了判决容易执行难问题。而这里的难不是指难以执行,而是双方当事人对股东知情权的边界范围产生分歧,导致股东知情权行使到何种程度案件才可算执行完毕而各执一词。

为此,在《公司法》相关规定滞后的情况下,可通过股东间约定的方式弥补立法的不足,在《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公司纲领性文件中建立完善的知情权行使方式和实现途径。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为体现公司对全体的股东的一视同仁,可建立基本的主动公开制度,并明确下列事项:

1、主动公开的范围

主动公开的范围不宜扩大,以《公司法》第34条******款规定的五种查阅项目为基础,其他需增加的事项股东之间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约定。

2、信息的公开方式

公开信息应以纸质为载体,并设定固定的公开地点、时间、联络人等。公开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即可;公布时间应首先设定周期,如每季度、半年等,然后应设定具体的日期(公布期),如每季度的十五日之前,公布上一季度的信息,***后可明确公布期内的工作时间;联络人应是公布信息的保管人,如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3、信息的查阅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股东除可自由查阅外,还应允许其进行复制、抄阅、记录、拍照,以及委托其他人代理查阅。

公司也可准备足够的备份,由股东查阅后带出。

4、对公开信息存在质疑时的解决通道

如股东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质疑,可通过核对原件,询问公司内部人员的方式进行核对。对于第三方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可由报告出具单位进行澄清,具体工作应由公司承担。

(二)被动查阅机制

在主动查阅制度不能满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诉求时,即可启动被动查阅机制,通过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的方式,满足知情权。

1、明确的查阅范围

《公司法》仅规定了“会计账簿”属于依股东请求而公开,在此基础上,股东可自由约定列入查阅范围的事项。除本文中已提及的外,股东可视公司的经营范围作出特殊约定。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公司商业秘密或者经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确定为商业秘密的项目除外。

2、清晰的查阅方式

对于依股东请求而查阅的事项,考虑到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需要,一般只能在公司内进行查阅,且不能进行复制、抄阅、记录、拍照并将信息带出公司。

如需委托专业人士(如审计师、会计师或律师)代理查阅的,应与公司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防止信息的不当扩散。

3、细化的请求目的及抗辩事由

《公司法》只规定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因此,出于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初衷,对于“目的”可作宽泛约定,一般只要股东提出具体理由即可;而对于“合理根据”应进行明确限定,能够被公司所使用的“合理根据”应以:中小股东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具体经营项目处于前期运筹阶段、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等理由为限。

对于“商业秘密”,应是根据公司的保密制度所确定的内容,并符合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概念,主要指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出了界定,即: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和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三)违约责任追究

在《出资协议》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是预防纠纷并切实解决纠纷的重要保障。违约责任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及数额,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的权利。如,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行使知情权受到不正当限制的,被侵害方可以要求向违约方按XX价受让其股权,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或者要求违约方按XX/次的标准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加重大股东的违约责任。

事实上,知情权的丧失有时往往与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过于信任或怠于行使权力有关。作为中小股东,应当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这样才能正确行使重大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若怠于行使这些权利,会助长大股东的隐瞒欺诈意识,从而加剧了小股东知情权的丧失。因此,中小股东要及时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并让其习惯化、定期化和制度化。

作者简介

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方民族大学,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专注于传统及新兴能源产业领域的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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