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安置补偿事宜能否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更新时间:2019-12-19 13:49:44


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安置补偿事宜能否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在我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部分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另一种为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将“地上附着物”区分为“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事宜还没有统一的立法予以明确规定,而在与集体土地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以规定,那么,在实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能否依据《条例》执行?


01《条例》能否作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2016年12月4日,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发布(2016)14号《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关于西红庙步行街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了《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关于西红庙步行街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该征收决定适用《条例》对该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张婧岚的房屋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西红庙步行街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项目”的范围内。其认为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房屋征收未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违反了《条例》和《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西红庙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

《条例》******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依据上述规定,《条例》应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本案中,原告张婧岚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而被告区政府适用《条例》作出的《西红庙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对原告张婧岚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不论从上述案例还是从《条例》中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均可以得出结论,即《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能直接适用《条例》作为作为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2011年3月17日,在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已经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条例》的精神执行。”《通知》的该项内容提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要参照《条例》的精神执行,其意在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可以直接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那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否都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0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参照《条例》执行的前提条件

在林明、明静诉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9)******法行申1167号)本院认为部分有如下一段论述: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即该款适用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对被征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未及时进行补偿,时隔多年后才予以补偿,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性质事实上已变为国有土地。

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政府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征地通知,同意征收包括明静、林明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巴南区国土分局)即分别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9年7月24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巴南区国土分局遂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并于2009年7月23日对明静、林明的房屋进行现场清理丈量,之后书面通知明静、林明领取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由此可见,本案中巴南区国土分局并未怠于履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案涉房屋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形。明静、林明关于对案涉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重庆市政府据此裁决对明静、林明的相关裁决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由上可知,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的安置补偿能否参照《条例》执行的问题,需要在具备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即在土地征收程序中,没有在征地的同时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经过一段时间后,原房屋所在地块已经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域中,土地性质已经由集体所有变为国有,为了充分保障被征地块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进行补偿可以参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那么在部分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中房屋征收补偿能否参照《条例》执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于房屋所在区域已处于城市规划范围内,如果仍按照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无法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实际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参照适用《条例》就成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一种主要方式,而且我国部分城市也出台了地方法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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