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尽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及抗辩理由
更新时间:2019-12-19 13:58:48

根据我国《公司法》180条、183条之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法》第183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通过设定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间接确立了清算义务的主体范围,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清算义务主体。


01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

当股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清算义务时,法律须强制其承担因违反法定义务而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并赋予公司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样就能避免出现公司解散后无人清算导致公司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无法保障的情况。

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则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当公司解散时,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也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清算义务人即股东承担的只是组织清算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之规定,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或者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此行为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该条款加重、扩大了股东的清算民事责任,但从其制定目的看是为了督促股东尽快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减少实践中通过公司解散的机会逃避债务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其实并不当然意味着必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如《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并经严格查明。但在司法实践中,凡有清算责任即直接判令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连带负责的现象并不少见,这显然与公司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02股东未尽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性质及赔偿范围

对于股东未尽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性质,笔者理解为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一种侵权责任,即股东故意实施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造成了无法清算的后果,无法确切地计算其造成的债权人损失,因此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又分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形:股东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如前述《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之规定;而股东作为的侵权责任,如《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股东承担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并不是公司所有债务均需承担,而应以债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且股东的侵权行为与公司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之间须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03股东同时为公司债权人,其能否主张清算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之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控股股东可向公司的实际清算人主张权利。需要说明的是,作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因无需承担清算义务,其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承担清算清偿责任。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同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情形下,其向公司的实际清算人主张权利需要满足以下两点:首先是不能对抗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其次需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且不是公司无法清算的直接责任人。


04股东能否以赔偿请求权超出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根据******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请示的答复》,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股东可以该赔偿请求权已超出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需要指出的是,清算赔偿责任或清算清偿责任不同于清算组织责任,清算组织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只要公司法人人格尚未被依法终止,债权人和相关主体均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05股东能否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行抗辩?

如前所述,股东未尽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行为与公司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之间须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若有证据证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未解散或未进入清算状态之前已经不能获得赔偿,即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债权不能获得偿还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其也不构成侵权,更不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该举证责任应当由清算义务人承担。


06股东能否以未参与经营、或仅为公司名义股东进行抗辩?

根据******人民法院第9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观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因此,股东对公司的清算义务是其基于股东身份的法定义务。对于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无论公司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解散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其未参与经营、或仅为公司名义股东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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